Page 31 - 华容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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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    目                  补偿金额                          备     注







                          混凝土坟                       3500
                                                                    1.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

                                                                    执行上级、华容县殡葬改革制度。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由
                                                                    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会同民政、民族宗教

                                                                    部门处理。
                          砖、石坟                       2600
                                                                    3.暗坟(坟下坟)、无主坟不予补偿。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 50%。

                                                                    5.坟墓有碑石的,增加 300 元/冢的转

                                                                    运费。
                             土坟                      1700
                                                                    6.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内,迁葬地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
                                                                    资源局负责确定,迁葬地的费用经征收

                                                                    实施单位据实核定后计入征拆成本,每

                                                                    冢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尸骨罐                       70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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