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华容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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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 目 补偿金额 备 注
混凝土坟 3500
1.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
执行上级、华容县殡葬改革制度。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由
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会同民政、民族宗教
部门处理。
砖、石坟 2600
3.暗坟(坟下坟)、无主坟不予补偿。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 50%。
5.坟墓有碑石的,增加 300 元/冢的转
运费。
土坟 1700
6.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内,迁葬地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
资源局负责确定,迁葬地的费用经征收
实施单位据实核定后计入征拆成本,每
冢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尸骨罐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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