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华容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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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包干补偿标准
土地类别 补偿要求
青苗 设施
补偿 补偿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现状调查土地类别的征地
面积计算补偿,农业附属设施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
水田 3600 4000
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
准的 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 50%补偿,插
旱地 2500 2000 秧后按 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 50%补偿,夏秋季按 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面积在土地坡度大于 25 度以上的青苗,原则上以实
际丈量面积计算补偿面积,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
水浇地 5500 12000
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 10%予以计算补偿。
7.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实
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8.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水产养殖用地 5500 10000 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
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9.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
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流淤灌的耕地。
10.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
种名贵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如专业鱼池)。其应达到下列
天然林 1000 500 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常年保持在
1.5 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功能齐全,各类材质堤护坡。
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中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
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50 亩以下(含 50 亩)的增
林地 加 2000 元/亩,50 亩以上的部分增加 1000 元/亩。水产养
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 50%补偿。需要移塘养
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 0.5 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
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11.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 80%给予青苗补偿,不给
人工林 2400 1000
予设施补偿。
12.专业芦苇地(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
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给
予补偿。
未利用地 1000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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