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华容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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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包干补偿标准
                    土地类别                                                 补偿要求
                                  青苗       设施
                                  补偿       补偿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现状调查土地类别的征地
                                                  面积计算补偿,农业附属设施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
                      水田          3600     4000
                                                  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
                                                  准的 50%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 50%补偿,插
                      旱地          2500     2000   秧后按 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 50%补偿,夏秋季按 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面积在土地坡度大于 25 度以上的青苗,原则上以实
                                                  际丈量面积计算补偿面积,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
                     水浇地          5500    12000
                                                  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 10%予以计算补偿。
                                                  7.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实
                                                  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8.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水产养殖用地          5500    10000   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
                                                  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9.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
                                                  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流淤灌的耕地。
                                                  10.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
                                                  种名贵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如专业鱼池)。其应达到下列
                        天然林       1000     500    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常年保持在
                                                  1.5 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功能齐全,各类材质堤护坡。
                                                  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中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
                                                  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50 亩以下(含 50 亩)的增

                 林地                               加 2000 元/亩,50 亩以上的部分增加 1000 元/亩。水产养
                                                  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 50%补偿。需要移塘养
                                                  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 0.5 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
                                                  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11.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 80%给予青苗补偿,不给
                        人工林       2400     1000
                                                  予设施补偿。
                                                  12.专业芦苇地(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
                                                  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给
                                                  予补偿。

                    未利用地              1000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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