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华容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3-4期
P. 36
说 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
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
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二、住宅高(低)于标准层高的,每高(低)10 厘米按该房屋结构主
体补偿单价增(减)3%。
三、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
框架、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四、房屋架空层及瓦顶隔热(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 2.2 米以下(不
含 2.2 米)不予单独补偿,计入房屋层高系数补偿。
五、企业生产性用房单层层高加价标准(以下起数不含本数,止数含本
数)。
1.单层层高在 3.2-4.5 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20%;
2.单层层高在 4.5-5.5 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30%;
3.单层层高在 5.5-6.5 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40%;
4.单层层高在 6.5 米以上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50%,
另 6.5 米以上每增加 0.1 米增加 3%补偿。
六、被征拆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两证齐全的,给予不超过 8000 元的办证补偿;对于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
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不超过 4000 元的办证补偿。
七、框架结构的认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予以认定。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