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548Y/2014-1143721
-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3-10
- 公开日期:2014-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承办和组织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及项目“三同时”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环保第一审批权”的落实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办事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责任人
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办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理》(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5号)
3、《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湘财综〔2006〕81号)
(三)审批范围
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完成。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批复的报告1份;
2、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3份,资料电子版1份;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1、受理
1.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大厅人员、审批经办人。
1.2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两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时限:2个工作日。
2、初审
1.1岗位责任人:审批经办人。
1.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②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
③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⑤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⑥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1.3时限: 10日。
3、复审
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2)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3)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预测和评价是否科学可行,并达到了环境保护要求;
(4)决定项目审批情况。对符合条件项目予以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意见由审批经办人书面退回建设单位;决定是否提交局务会继续审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责任人
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办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二)权力行使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
(三)验收许可范围
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
(四)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
2、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3、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五)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函)出具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一份;
4、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二份;
5、其他需要申报的资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1、窗口受理
1.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1.2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两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d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窗口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2、组织验收会议
公开办组织相关责任股室及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形成书面验收组意见;对需整改的事项将整改意见及时限反馈给验收申请人。
3、审查和决定
验收经办处室工作人员对通过验收会议的项目及落实验收整改意见的项目提出验收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通过复审的项目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审定结果由股室工作人员进行分别处理。
对经审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工作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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