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公发[2015]74号
各市州公安局:
当前,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毒品问题加剧的影响,我省毒品问题持续扩散蔓延,毒品的社会危害凸显。特别是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增长迅猛,大量隐性吸毒人员活跃于社会,因吸毒引发的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居高不下,自伤自残、暴力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极端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极大隐患。为提高全省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吸毒人员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将隐性吸毒人员排查出来,纳入管控视线,有效减少毒品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5〕20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加强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排查发现工作,重点要注意排查发现以下7类涉嫌吸毒的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一)涉毒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劫持、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嫌疑人员;
(六)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员;
(七)群众举报吸毒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吸毒检测必要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与处置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行政、刑事案件时,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进行吸毒检测。检测毒品种类应包括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类(包括冰毒、麻古等各种苯丙胺衍生物),氯胺酮(K粉),如有吸食其他种类毒品嫌疑的,应当进行其他种类毒品检测工作。
(二)对吸毒检测呈阳性、有吸毒嫌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查明其涉嫌吸毒的事实,及时收集、固定证明其吸毒违法行为的证据。证据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相关物证书证以及相关视频资料等。
(三)对有证据证明有吸毒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应同时对其吸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还应依法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
(四)对所有被行政处罚的吸毒人员要及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并按要求对后续管控信息予以维护。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在送入看守所时应当将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文书复印件送看守所。
(六)对有吸毒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在提请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其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附卷随案移送检察院。
(七)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因其主要案件必须到检察院、法院参加刑事诉讼的,分别由检察、法院派员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提讯或提押到法庭参加诉讼。
三、后续执行
(一)对吸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
1、在行政案件中违法人员既有其他违法行为又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2、对于因吸毒行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如因其他犯罪行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刑事羁押期限不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应当继续执行行政拘留;如嫌疑人因各种原因被依法采取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执行行政拘留(不符合收押条件的除外)。
(二)对吸毒违法行为决定社区戒毒的执行。
1、吸毒人员被决定社区戒毒,因犯罪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的,社区戒毒终止。
2、吸毒人员被决定社区戒毒,因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看守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社区戒毒中止,羁押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期限。
3、吸毒人员被决定社区戒毒,因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直接被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吸毒人员从变更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并通知其家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4、吸毒人员被决定社区戒毒,因涉嫌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管制、单处罚金、缓刑后被释放的,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吸毒人员自收到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并通知其家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三)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
1、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罪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
2、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包括被直接决定或由其他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除外)的同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身体原因不能收戒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
3、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管制、单处罚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4、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执行场所和主体。
1、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2、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后被释放的,由看守所在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释放通知书后,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3、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由刑罚执行场所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是公安机关排查发现吸毒人员的重要手段,不仅能有效降低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审查、看押等环节的意外风险,还是遏制毒品发展蔓延、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重要途径。对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不断完善沟通联络、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对策研究等工作机制,确保成为公安机关一项常态化执法工作。要协调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开展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吸毒检测工作,确保办案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处置到位。
(二)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开展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部门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建立多警种部门协作机制。禁毒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帮助相关警种学习掌握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知识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工作的指导。法制、警务督察部门要把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作为日常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把执法办案过程中《现场检测报告书》的审查关。法制、科信部门要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执法办案模块中增设吸毒检测数据项,使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涉毒信息采集数据项成为网上办案流程的必填项目。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吸毒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执行工作,推动监管部门将办案单位移送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纳入日常工作流程。交警、禁毒部门要完善查处“毒驾”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解决交警部门路面查毒的技术装备保障和查获人员后续处理等问题。刑事技术毒品检验部门要加大对吸毒人员血液检测、毛发检测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确保检测结果的及时、准确。
(三)强化保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要求,为吸毒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经费和装备保障。积极争取将开展吸毒检测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装备配备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列入中央和省级转移地方禁毒专款保障范围,纳入本地公安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和计划,统筹考虑和安排好吸毒检测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器材,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器材短缺而导致无法开展吸毒检测工作问题。要在基层一线执法民警专业训练中增加吸毒检测和成瘾认定的训练课时,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基层执法民警分期分批进行吸毒检测工作专门培训,通过组织学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让每一个执法民警都熟练掌握吸毒检测、成瘾认定的法律要求、程序规定、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防止出现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把开展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纳入本地公安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和民警工作绩效考评范围,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警种部门、各基层执法单位和一线民警开展吸毒检测工作的积极性。要成立督导检查组,深入基层执法单位,加强对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检测、录入虚假信息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的,要督促相关单位部门整改落实,确保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禁毒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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