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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华容县:丈夫亡故后,其妻儿竟不能享受同等村民分配
来信时间: 2015-05-15 11:02:59 来信人: 尹友君 信件编号: 201505151102596605
信件内容
丈夫亡故后,其妻儿竟不能享受同等村民分配 我黄翠英是一名极普通而苦命的农妇,今年五十三岁,华容县北景港镇牛氏湖渔场人。与丈夫尹建华结婚后,生有一女一子,一直在牛氏湖渔场养鱼为生,生活也还过得可以。万万想不到,祸从天降,二00九年丈夫患病医治无效丢下我们娘儿母女,撒手身亡。我带着孩子们在极度悲痛中艰苦顽强地生活,我没有离开渔场。牛氏湖渔场实行对外承包,但在承包收入分配中,我被剥脱了应有的权利享受,遭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和歧视。关于牛氏湖渔场财务管理混乱,分配不合理合法,多人举报揭发,《红网》也发表过,群众要求彻查之声始终不断。自承包款分配数年来,渔场一直不分配给我。几年来无数次找各级领导反映,领导之间总是踢皮球,相互推诿或一拖再拖,始终得不到解决。问及为何不予分配的理由,则是:丈夫死了,儿子未满三十岁。个别领导甚至说偿失人性的话:你家死错了人,如果不是死的你老倌,是死的你,那是应该分给的……。 丈夫亡故,妻儿竟不能和同等村民参予分配;什么未满三十岁和超过六十岁的不能参予分配;没有在家养鱼五年的不能参予分配。这符合哪条法律,哪门子法规?这等所谓的“村规民约”仅是个别当权者愚弄村民的“合法外衣”、护身符,其实与其沾亲带故的没有三十岁的,过了六十岁的,未养五年鱼的也参予了分配。 习主席提出以法治国,我将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对这种不公正、不合法的歧视我的行为求得正确解决。
信件回复
据调查,2011年牛氏湖渔场村规民约的制定经由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讨论投票决定,镇领导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商议了两个多月才表决通过,形成决议。规定未满三十岁和超过六十岁不参与分配等条件,同时附加条件必须长期在渔场。除特殊情况外,符合条件的主要按年龄从大到小选择,由村民代表大会及党员骨干会表决通过。大湖承包责任制五年一轮,人员为18—22人不等,今年是第五年,明年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确定人员发包。但是由于人数有限,大湖承包分配要轮当投票选择,不一定符合条件就一定能当届被选上。黄翠英之子明年即满三十周岁,即使不能当届参与大湖承包分配,但极有可能参与牛氏湖渔场300亩和500亩渔场分配。
回复单位: 北景港镇 回复时间: 2015-05-21 10:45:47 满意度: 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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