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低保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14-03-20 14:49:28 | 来信人: | songyan | 信件编号: | cxm1395298168251 |
信件内容 |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五条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 我因病享受城市低保十年,已婚四年,婚后和老公一直与我娘家母亲同主,我的户口也一直在娘家未迁出,户主是母亲,现家中我和母亲2人享受低保。我老公户口不在本县无低保。 请问: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我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都在母亲处,我已婚后户口未迁出享受低保应该在我的户籍所在地还是在老公的户籍所在地?政策上有没有“女儿已出嫁,低保要取消”的说法。 请答复为谢。 |
信件回复 | |||||
我局收到70387号市长信箱信件后,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与网友Songyan取得了联系,了解了具体情况。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该网友是我县城关镇北街居委会居民,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及狼疮肾炎病,于2008年出嫁,婚后户口仍然在母亲户主名下。其爱人户口在岳阳县(农业户口),在电脑公司打工,月收入约1800元左右。Songyan目前与母亲每月领取城镇低保金360元。根据我县城乡低保操作办法,我们已向Songyan建议,因目前城镇户口转农业户口困难,可以将自己的户口从母亲户头中迁出,再单独列户,分户之后再向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请低保,我们将会依据政策和程序立即办理。 华容县民政局 201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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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华容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4-03-28 10:26:27 | 满意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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