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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养殖场拆迁补偿
来信时间: 2019-01-02 12:46:43 来信人: 刘力平 信件编号: cxm1546404403776
信件内容
经镇国土所领导工作,本人已于元月3日同村、镇两级达成和解。
信件回复

关于鲤鱼鳃村五组村民刘力平养殖建筑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回复

自收到鲤鱼鳃村五组村民刘力平反映的养殖建筑拆迁补偿的问题后,我镇“大棚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召开碰头会,专门就刘力平反映的问题进行会谈,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解读

1、《洞庭湖湿地退养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农户所建规模养殖场位于湖泊、河流周边1000米范围内,养殖猪、牛、羊500头、家禽(鸡、鸭)5万只以上,并在国土、畜牧等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户,在拆除时可享受100-300元/平方米补偿。

2、《华河办发〔2018〕12号华容县2018年河湖、长江干流畜禽养殖场退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整治范围是北汊湖提岸陆域水平纵深500米、沙湖水库库坝上游水域周边水平纵深500米禁养殖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和长江干流岸线延伸至陆域500注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常年存笼蛋鸡(鸭)15000羽以上、年出笼肉鸡30000羽以上、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上,其他种类畜禽按猪当量计算。

3、《华畜治发〔2018〕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畜禽退养工作的补充通知》:退养范围为全县禁养区范围内和长江干流岸线延伸至陆域1000米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或栏舍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常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且栏舍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常年存栏肉羊150只以上且栏舍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常年存笼蛋鸡(鸭)2000羽以上、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的养殖专业户。

二、情况说明

       1、根据“大棚房”整治工作文件通知要求,检查中发现该村刘力平养殖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报备,没有任何登记记录,属非法侵占基本农田,需要拆除。

2、经镇畜牧相关部门核实,其所建猪舍、牛舍不符合畜牧退养相关政策,没有任何补偿。

3、自“大棚房”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活动负责人、站所长、村干部多次与其接触,协调沟通,其一直要求按照湿地退养最高标准3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对照文件要求,补偿是不成立的。镇针对其当初修建养殖场花费巨大,为减少其经济损失,出于关心关爱,政府愿意给予6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

4、《华河办发〔2018〕12号华容县2018年河湖、长江干流畜禽养殖场退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华畜治发〔2018〕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畜禽退养工作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由村支书通过微信方式发送至其手机。

三、下步措施

1、以人为本,诚信执政。镇“大棚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安排专人上门出示禁违、拆违相关文件和补偿标准,耐心详细做好解答,当初答应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计划实施。

2、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严格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公平公正处理,处理过程公开化,保证阳光透明,绝不搞违背当前政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

3、严格事实,依法拆除。按照“大棚房”拆除标准和要求,对非法侵占农田的违规建筑,镇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畜牧站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程序依法拆除,绝不违规强拆。

感谢当事人对我镇、村两级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回复单位: 北景港镇 回复时间: 2019-01-03 15:00:52 满意度: 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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