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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村民享有宅基地权力
来信时间: 2018-12-06 14:36:40 来信人: 周凤兰 信件编号: cxm1544078200357
信件内容
县长您好! 针对11月4日县长信箱,注滋口人民政府网上回复三点,我提出质疑!请县长百忙之中抽空了解,谢谢!(将我写在县长信箱的第1封信及注滋口人民政府网上回复3点均复制在后面!) 关于注滋口政府网上第一点回复,我想问,防洪法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是从我周凤兰要做房子时颁布实行的吗?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请问我地基东西两侧及我宅基地左右都是房子,唯独我夹在中间的一块宅基地做房就影响了防洪?请问中国的法律是政府官员为谋私利,想针对谁就针对谁的吗?还有任何公平公正可言? 关于注滋口政府网上第2点回复,请问谁通知过我,我有多少地,卖了多少钱?或者谁通知我,我父母领了我的征地款?领了多少?就你们网上一句给了我父母就了结了吗?我父母70多岁老年人,搞不太清,我问他们,他们是说没领我的,请政府出示代领凭证及公开村征地分配明细! 关于注滋口镇网上第3点回复:“注滋口新容街已无宅基地可分配”,我想请问,我宅基地对面我们村的宅基地都是用来卖钱入给你们私人腰包的吗?不然为什么卖地分不到钱?又不让村民做房? 标题 村民享有宅基地权力! 来信时间: 2018-11-04 00:30:49 来信人: 周凤兰 信件内容 县长您好! 我叫周凤兰,华容县注滋口菜农村4组村民,我老公刘立华为集成移民,因找村里要不到宅基地,只能从同村居民手中购得宅基地,并已办国土证!我们这么多年在外漂泊现想回家建房安家!于今年6月开始就申请在已办有国土证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村建办不允许!说是洞庭新城二期工程原因,只准被征收!不允许自建!在陆续几个月下来现在改口为:沟渠边不允许建房,所谓理由是影响防洪排涝!我就奇怪了,这一排都是房子,就我宅基地做房就影响防洪了,如果真的房子影响防洪,那这陆续建起的房子是不是只能说明这些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吗?在此我想问:我的宅基地是永远不允许建房还是只不允许我建房?如果是永远不允许做房,政府是否应该就近重新划分宅基地? 作为集成移民,作为菜农村的失地农民,我是否应该享有宅基地的权力? 另外我们菜农村土地基本被卖完了,作为菜农村的村民,我一分钱都没分到!而且合法手续的宅基地上不允许建房,请问谁来维护我们的权力? 我于9月20日第一次拨12345寻求帮助,得到回复是:根据华容方面递交回复显示该国土证无效!请问县长,是不是国家权力机关颁发的任何文件,政府官老爷们说无效就无效了? 第二次拨12345要求如果该宅基地不让做是否应该重划一块!得到回复是宅基地需找村里调剂! 问题是过去的数月里,我反复多次找村,镇相关负责人,均是相互推诿!甚至管理规划国土的负责人王洪治对我反映:村里的土地基本卖完,而我没分到一分钱的回复是:“你没分到一分钱那就说明你不是菜农村的,是菜农村的为什么没分到钱呢?”我想问!我是哪里人?王洪治说我的宅基本不允许做房,我说“既然你说沟渠边不让我做,那是不是应该就近重新划分宅基本?我地基对面就是空地基,也不靠沟渠!”他只说:“你凭什么?” 我作为当地村民,又有合法的宅基地国土证,既然能办国土证,就说明我的宅基地地处居民区,因此向县长反应我的实际情况和诉求。请县长在百忙之中,帮我解决此宅基地以便做房安居!谢谢! 信件回复 1、周女士反映申请房屋规划审批的问题:注滋口镇村建站到现场实地勘察,周女士的地块处于注滋口镇隆西沟西侧,隆西沟是注滋口镇抗旱排渍的主沟渠,根据《防洪法》和规范建房管理的要求,严禁在沟、港、路、渠、大堤、大坝等水利设施保护区内建房,因此注滋口镇村建站不能作出规划许可。2、周女士所说的土地征收款已发放给周女士父母。3、周女士反映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的问题,因现周女士所在新容街社区已没有土地再供分配,所以无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回复单位: 注滋口镇 回复时限: 2018-11-13 10:00:00 满意度: 非常不满意 您对 回复的满意度: 非常不满意 不满意 基本满意 非常满意 提 交 您已进行了反馈,如需继续反馈请重新写信 版权所有: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首页 政务 服务 互动 更多
信件回复

一、周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地处注滋口镇隆西沟,属于该镇排渍、抗早、防洪的主渠道,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规定,不得做出规划许可证。

关于周女士反映所购买的宅基地,具有国土证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多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禁正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2002年,为了修建注滋口大桥,周女士所述组被征用过部分土地,且该组当时就已按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那时候,周女士既未出嫁,又未分户,户口与其父周恭贤在一起,也与其父一起整户享受了征地补偿,其父亲周恭贤当时还是菜农村(现新容街社区)四组安置费发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故周凤兰反映问题不属实。

回复单位: 注滋口镇 回复时间: 2018-12-17 08:52:53 满意度: 不满意
再次反馈
继续上访!直到妥善处理为止
反馈时间: 2019-04-05 21:30:22
再次回复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一、周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地处注滋口镇隆西沟,属于该镇排渍、抗早、防洪的主渠道,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规定,不得做出规划许可证。

关于周女士反映所购买的宅基地,具有国土证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多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禁正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2002年,为了修建注滋口大桥,周女士所述组被征用过部分土地,且该组当时就已按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那时候,周女士既未出嫁,又未分户,户口与其父周恭贤在一起,也与其父一起整户享受了征地补偿,其父亲周恭贤当时还是菜农村(现新容街社区)四组安置费发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故周凤兰反映问题不属实。

回复单位: 注滋口镇 回复时间: 2018-12-18 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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