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08年6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 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