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工程的报建联审、质量监督登记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