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人防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十六条: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就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