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规划审查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人防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 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