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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再次签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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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再次签注核发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实施机构 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
受理条件 1、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3、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4、赴香港接受培训。
5、应聘赴香港就业。
6、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7、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8、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申请材料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2、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人事、纪检监察组织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受理权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受理公安局领取或寄至指定地址。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2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100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华容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分中心(电话:4251011)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咨询电话 0730-4251011
监督电话 10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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