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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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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42004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
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纸质/电子
2、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纸质/电子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原件纸质/电子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纸质/电子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纸质/电子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原件纸质
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通办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办理形式 1.窗口接收: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办理地点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咨询电话 0730-41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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