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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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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权限内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机构 华容县公安局 (电话:4251011)
受理条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二)、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三)、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必须有本地常住户口或在本地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登记;
(四)、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律有关安全规定。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的本地常住证明材料或居住证明材料;
(三)、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服刑、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出具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场地、线路进行审核勘察;
②、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受理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②、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华容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公开审定结果,并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申请人;
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③、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④、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咨询电话 0730-4251011
监督电话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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