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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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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锚点
实施机构 工商局
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符合国家名称管理规定;
2、有一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
申请材料 以下所需表格可从窗口提供空白文本和示范文本,也可在岳阳红盾信息网www.yygs.com或从百度等搜索引擎直接搜索下载电子档,申请者按示范文本填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承办人:注册登记受理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
(1)岗位责任人: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电话:4180430)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咨询电话 0730-4180430
监督电话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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