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65N/2017-1255038
- 发布机构:住建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2-21
- 公开日期:2017-12-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
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型 |
行政权力名称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4项 |
1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审批 |
3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4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5 |
行政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6 |
行政许可 |
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7 |
行政许可 |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
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9 |
行政许可 |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10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1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 |
1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3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14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管网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权力类型 |
行政权力名称 |
二 |
行政处罚 |
共258项 |
1 |
行政处罚 |
道路范围内从事损害、侵害城市道路(桥梁)行为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进行破坏活动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排水许可违规排水或破坏排水设施的处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涂改、出借、出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将建筑垃圾、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责任区负责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或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将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要求修建公厕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未按分工进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未按要求进行建设、扩建或者改造公厕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公共建筑附件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拆除重建公厕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资格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外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127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有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130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132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133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136 |
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
137 |
行政处罚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者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140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
141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的处罚 |
144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145 |
行政处罚 |
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
146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147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48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150 |
行政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的处罚 |
15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152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者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156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157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158 |
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59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160 |
行政处罚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16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162 |
行政处罚 |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163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164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
165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以及个人和单位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166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167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68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169 |
行政处罚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170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171 |
行政处罚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172 |
行政处罚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173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174 |
行政处罚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175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177 |
行政处罚 |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
178 |
行政处罚 |
燃气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
179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18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时间或者与用户约定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
181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182 |
行政处罚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183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的处罚 |
184 |
行政处罚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185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186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的处罚 |
187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188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处罚 |
189 |
行政处罚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190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191 |
行政处罚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92 |
行政处罚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单位或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193 |
行政处罚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194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95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196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197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198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199 |
行政处罚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200 |
行政处罚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20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202 |
行政处罚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203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20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205 |
行政处罚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的处罚 |
206 |
行政处罚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207 |
行政处罚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处罚 |
208 |
行政处罚 |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209 |
行政处罚 |
工程勘察企业有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的处罚 |
210 |
行政处罚 |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的处罚 |
211 |
行政处罚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21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213 |
行政处罚 |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214 |
行政处罚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的处罚 |
215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216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21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218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219 |
行政处罚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处罚 |
22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不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处罚 |
221 |
行政处罚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处罚 |
22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等的处罚 |
223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处罚 |
224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225 |
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226 |
行政处罚 |
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
227 |
行政处罚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抗震防灾相关设施的处罚 |
228 |
行政处罚 |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229 |
行政处罚 |
任何单位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230 |
行政处罚 |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害或从事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231 |
行政处罚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232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的处罚 |
233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活动的处罚 |
234 |
行政处罚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235 |
行政处罚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桥梁的处罚 |
236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237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238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239 |
行政处罚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240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241 |
行政处罚 |
暂扣、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 |
242 |
行政处罚 |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243 |
行政处罚 |
破坏风景名胜区地形地貌,修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的处罚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处罚 |
245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246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乱扔垃圾的处罚 |
2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248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遭到破坏的处罚 |
249 |
行政处罚 |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25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25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252 |
行政处罚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253 |
行政处罚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254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55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
256 |
行政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257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258 |
行政处罚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的处罚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
(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示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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