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20号(李泉清)
来源:本站   2025-07-0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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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20号李某某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20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3号下午4时许,我家门口修堤路面,我和老伴上去告知修路师傅注意防止弄坏水管,话音刚落,水管弄坏了,师傅们就承诺马上排人修好。此时邻居陈某某(现年60岁左右),手持一扫把过来无事生非,唆使要我们找他们要赔偿,我和老伴未理她,知道她是个喜欢挑拨离间之人。她见唆使未果就骂我和老伴等难听之语,同时手持扫把打老伴头和全身多处致老伴当场神智不清站立不稳,我就立马扶老伴到家休息准备去医院就医,陈某某在追赶我们下坡时过急不慎跌倒。

本案纯属邻居陈某某无事生非所致的口角之争。本案在没有任何电子监控、手机拍摄视频、现场照片及与本案无关的目击证人证言,华容县公安局却采信涉事当事人肖某某和贺某某的证言证词。《行政处罚决定书》顶格处罚十五日,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有条款没有一条可以顶格处罚十五日,可见华容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自由裁量权之大。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70岁以上不予行政拘留,才幸免于难。申请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华容县人民医院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华容县公安局关于李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2月23日,肖某某和贺某某在城乡路口上堤(河堤路X号)该路段修水管的过程中,附近居民王某某、李某某和居民陈某某因水管被挖坏的问题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拿起拐杖对着陈某某挥舞了几下,但并未击中,陈某某见状拿着扫把对着王某某也挥舞了几下,也未击中。肖某某和贺某某见状便上前阻拦,在此期间,李某某用手中的锄头朝陈某某的头部挥去,锄头击中了陈某某的头部。经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头部伤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伤情鉴定书、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与申辩为证据。

答复人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12月23日17时许,华容县公安局接到陈某某报警。2025年1月7日,华容县城中派出所传唤李某某到华容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2025年1月21日,华容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三十九点3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第(2)点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认定,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年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因李某某一直在医院,且很反感民警送达文书,故华容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2月17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李某某,李某某拒绝签字。陈某某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已年满六十周岁,答复人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年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内容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接报案回执、华容县公安局传唤证及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询问笔录(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贺某某)、辨认笔录(贺某某、肖某某)、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现场图片、锄头图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3日17时许,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称城乡路口的堤上发生了纠纷事件,接警后由华容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警处理。

2024年12月23日,贺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2024年12月23日16时许,我们施工队在城乡路口堤上维修被挖断的水管,到了17时许,住在附近两户居民发生了争吵,一边是70、80岁的两夫妻(王某某、李某某),另一边是70多岁的老婆婆(陈某某),两夫妻说被挖断的水管是另一名老婆婆教唆我们施工队挖坏的,那名老婆婆说跟我们施工队不认识,水管是我们施工队在施工时无意中挖坏的。两边争吵了几分钟,两夫妻中的老爷爷说要打死另一边的老婆婆,之后老爷爷拿着拐杖,另一边的老婆婆拿着扫帚,两人对着舞了几下,不清楚有没有打中人。后面两夫妻中的老婆婆拿了一把锄头出来,我们看到这个情况就赶忙从堤上下去阻拦,结果两夫妻中的老婆婆还是用锄头的铁质接口处打到了另一边的老婆婆头上,然后双方就被我们分开了。分开后两夫妻这边就打电话报警了,后面你们公安机关的民警赶到了现场,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2024年12月29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2024年12月23日16时许,我拿着扫帚带着小孩从家里出来将我家旁边的路上扫了一下,扫完后便看到两个施工人员在修水管,我就去问施工人员“这个路什么时候能修好,能不能把这个水管埋深点,这样车辆路过的时候就不会压到水管”,然后就听见王婆(李某某)对我说“关你什么事,你不安好心,就是你要施工人员将我的水管挖断的,你以后讨不到好死,以后你的车路过我就要把你的车砸了,你家里人路过我都要打死一个,我已经年纪大了,谁都管不了我”,我就说“你这个婆婆怎么不知好歹,我是要他们把你的水管埋深点,不信你问施工人员是不是我让他们挖断的,你骂我你也有儿女的”,施工人员说“是我们自己挖断的,现在在跟你修”,这时王爹(王某某)就对我说“你口里说的么子,老子一棍子砸死你”,一边说就一边往我的身上砸了过来,我就拿扫帚挡,但是没有挡住,连续打了几下,这几下都打到了我的手和胳膊,这时王婆就拿着锄头冲过来砸我,施工人员看见王婆拿着锄头冲向我就站起来帮我挡着了,王婆见施工人员挡住了,连续几下都没打到我,就越打越用力,后面施工人员都挡不住了,王婆就用锄头连续砸了我头部两下,被砸后我就倒地上了,王婆还想打,施工人员就将王婆的锄头抢了,锄头被抢后就没有冲过来了。

2024年12月30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2024年12月23日17时许,施工队在我家附近修路,施工队把路下面连通我家的水管露出来了还弄断了,我邻居陈某某跑过来和施工人员说要挖深点,我说我们搞水管就不要你管。然后陈某某说我们是“荷宝”,施工队把连通我家的水管搞坏了,要我们找施工队赔钱,我就回她“我不要你管这些事情,我不会要施工队赔钱,他们已经把连通我家的水管修好了”,陈某某就骂我说“你个荷宝,****,我在帮你,你怎么不听我的找他们赔钱”,她边骂我边从堤上冲上来打我,一只手拉着我的手,一只手拿着扫把,对着我进行殴打,对着我的头上进行挥打,打了三四十下。当时施工队的工作人员都拉架都拉不开。这个时候我婆婆就空着双手把她推开了,然后我婆婆拉着我就回自己屋里了。

2025年1月7日,李某某向公安局机关陈述:当时王爹跟陈婆婆(陈某某)打起来的时候,旁边修水管的就来喊我解交,我就过去把陈婆婆推开了,就是不让他们继续打了。

2025年1月8日,肖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在双方互相讲狠的过程中,这个婆婆(李某某)突然就拿着锄头对着这名女子(陈某某)的脑袋打了过去,我当时站在他们两个的边上,就用右边的手去挡了一下锄头,但是锄头还是打到这名女子的头上,当时脑袋上就肿了,接着我们就把他们两个分开了。

2024年12月27日,城中派出所委托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陈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陈某某左枕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4年12月29日,城中派出所决定以行政案件立案调查。2025年1月16日,城中派出所组织贺某某、肖某某对当事人李某某、陈某某进行了辨认,确认了李某某系本案拿锄头打人的老婆婆,陈某某系本案被打的女子。

2025年1月17日,城中派出所民警向李某某宣告并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某某拒绝签字。2025年1月21日,华容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2025年2月17日,城中派出所民警向李某某宣告并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贺某某)、辨认笔录(贺某某、肖某某)、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2024年12月23日16时许,肖某某、贺某某在城乡路口上堤(河堤路X号)维修被挖坏的水管过程中,附近居民王某某、李某某与陈某某因水管被挖坏一事发生争吵,王某某拿手中的拐杖对着陈某某挥舞,陈某某也拿着手中扫把对着王某某挥舞,肖某某、贺某某见状进行了阻拦,随后李某某拿了一把锄头朝陈某某的头部挥去,肖某某用手挡了一下,但锄头还是打到了陈某某的头部。根据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陈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府认为,李某某用锄头打伤陈某某头部的事实清楚,有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贺某某的询问笔录,贺某某、肖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可以证实,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登记,经调查询问、辨认、司法鉴定、拟处罚告知等程序,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17日向被处罚人李某某宣告并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时,超过了法定期限,送达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七十周岁以上的”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李某某年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款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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