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19号(王向伟)
来源:本站   2025-07-0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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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19号王某某不服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19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通过抖音平台个体工商户“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购买“华容豆”一单(订单号:69***************41),支付15.8元。收到商品后发现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法定信息,属于《食品安全法》定义的“三无产品”。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向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未依法核查经营事实,以“商家未经营”为由不予立案,但申请人实际收到涉案商品,证明商家存在销售行为。商家辩称“未出售任何商品”与事实矛盾,被申请人未核查订单记录、物流信息等直接证据,程序违法。商家声称“寄出非本店产品”属单方陈述,被申请人未要求其提供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证据,调查不充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应全面、客观调查。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供涉案商品实物照片、订单记录等初步证据,被申请人未对商品来源、标签违法性进行检测或鉴定,直接以“无法找到商品”为由不立案,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未正确适用法律,涉案商品无标签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仅以“无法调查”为由不立案,属法律适用错误。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依法享有要求赔偿及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维护权益,亦可能影响后续民事赔偿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举报详情页面截图,以及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截图、案涉产品照片、平台订单页面截图、物流面单照片各1张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2025年3月30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王某某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的举报单(编号:1430623****************58),申请人举报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其购买该经营部的“华容豆”食品无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立案给予处罚。

收到该举报后,2025年4月21日,答复人依法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2025年4月21日,答复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回复申请人。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举报承办部门对举报线索已经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回复给举报人,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答复人不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2025年4月21日,答复人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经核实,一是经查该商家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二是涉案商家门店现关门停业,该经营店铺已转让,且经营者不知去向;三是经查被举报商家其无主观过错,即当事人所经营的网店“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在注册后,实际一直处于休业状态,未实际经营。但由于抖音平台自动配货的原因,导致有几个客户下单,但均已取消订单并退款。仅答复人不同意取消订单,但经沟通后,当事人做出退回货款,并免费赠予自费采购的商品。由于当事人实际未与答复人达成交易,交易货款已退回,被举报产品为当事人免费赠予的,不存在交易行为,故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同时在核查时,执法人员也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故我局作出不立案处理决定。答复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合法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被申请人提交了《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623****************58)及工单详情页面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及抖音店铺订单页面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购买了一包“华容豆士农家自制下饭菜”,产品规格为250g,共花费15.8元,订单于2025年3月29日发货,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举报其购买的上述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要求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交办给章华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为“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已停止经营,网店实际未经营,所有订单均已取消并完成退款。

同日,经营者徐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陈述其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店铺处于休业状态,长时间未关注店铺动态,准备注销店铺退回押金时发现了几笔订单,逐一联系后,除本案申请人外都自愿取消了订单,经过多次沟通后申请人始终不同意取消订单,在平台已退货款的情况,被举报人的丈夫自行采购了一包豆豉寄给申请人。

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以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也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理由为:经现场核实,当事人所经营的网店“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在注册后,实际一直处于休业状态,未实际经营。但由于抖音平台自动配货的原因,导致有几个客户下单,但均已取消订单并退款。仅一名客户不同意取消订单,但经沟通后,当事人做出退回货款,并免费赠予自费采购的商品。当事人实际未与举报人达成交易,交易货款已退回,被举报产品为当事人免费赠予的,不存在交易行为,故被举报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同时在核查时,执法人员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举报详情页面截图、平台订单页面截图,以及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截图、案涉产品照片、平台订单页面截图、物流面单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623****************58)及工单详情页面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及抖音店铺订单页面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举报人“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位于华容县章华镇****,被申请人有处理辖区内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三无产品,经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网店“华容县XX农副产品经营部”并未实际经营,申请人所下订单,经沟通后平台已退款,被举报人免费赠予自购商品寄给申请人,由于被举报人实际未与申请人达成交易,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府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平台订单页面截图,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下单购买了价值15.8元的“华容豆士农家自制下饭菜”,被举报人于2025年3月29日发货,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订单已实际完成,被申请人主张不存在交易行为的观点,本府不予采纳,其作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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