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18号杨某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18号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623******60)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623*******60)。
申请人称:本人在红灯时,不小心越过了停止线,并行驶了一小段距离,之后便停车等到绿灯后再向前行驶。本次处罚缺乏车辆在红灯状况下越过对向停车线的照片,即通常意义上的闯红灯的第三张照片。
申请人提交了《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623******60)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杨某驾驶小型汽车(湘F****5)于2025年4月5日10时28分,在华容县容城大道与G353交叉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闯红灯:代码16250)。其违法图片中图1是到达停止线,该车道信号灯为红灯,图2是该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图3与图2相比该车有明显的向前移位的行为。附件视频中反映了该车辆越过停止线停车后有继续向前行驶的行为,主观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闯红灯)意识明显,应于处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第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违法视频(光盘)及抓拍照片4张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623*******60),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杨某于2025年4月5日10时28分,驾驶湘F****5小型普通客车,在华容县容城大道与G353交叉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被处罚人杨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提交的抓拍照片,分别为湘F****5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的车道信号灯为红灯时到达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并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停在道路中间的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记录了该机动车在车道信号灯为红灯期间越过停止线,并缓慢行驶至道路中间停下的过程。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623******60),被申请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违法视频(光盘)以及抓拍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第(二)项“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第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停止线;(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抓拍照片及视频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共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623*******6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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