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16号李某某不服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1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书面投诉举报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坛酸菜”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有义务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管部门要对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要求被举报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对事实认定不清。其次,涉案商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条的强制性规定。营养成分表数据虚假标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让消费者无法准确对食品营养成分表做出判断,影响购买决策。被申请人适用不当法律依据系不全面不客观不作为,未履行全面调查取证职责。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举报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错误,未履行全面调查取证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提交了**百货(红星店)购物小票、支付凭证截图、老坛酸菜产品图片、《华容县市场监管管理局投诉举报信回复函》《投诉举报书》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老坛酸菜”(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7日)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注为:能量106KJ/100g,蛋白质2.8g/100g,脂肪0/100g,碳水化合物2.7g/100g,而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能量折算公式计算的能量值应为94KJ/100g,故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不实。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已收到,针对投诉被申请人予以受理,针对举报,在核查结束后再告知处理结果。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依法邮寄书面回复申请人。因此,根据《市场监管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投诉举报线索已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即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一是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二是该公司提供了被诉食品的检验报告,证明食品经检验是合格的,且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并没有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三是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已责令限期改正,企业也已完成改正,经被申请人调查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综上,申请人提请的行政复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给予反馈回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维持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被申请人提交了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743)、《投诉举报信回复函》《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8日,申请人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封挂号信(编号:XA********051),挂号信内含一份《投诉举报书》,该投诉举报书内容为被投诉举报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坛酸菜”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问题,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并给予举报奖励,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5年2月10日,上述挂号信邮寄轨迹显示“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2025年2月12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投诉举报信转寄给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2月13日,转寄邮件轨迹信息显示“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5年2月18日,华容县市场监管事务中心将关于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营养成分表的食品一案的投诉举报件转交被申请人综合执法局。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老坛酸菜”的包装袋以及钛和中谱检测技术(厦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包装袋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能量为106千焦/100克,但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案涉产品能量为94千焦/100克,检测方式为GB28050-2011。据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产品能量值标注不正确的行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日被申请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下达了《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标签,并于2025年3月25日前改正包装袋。经查,被举报人已按期改正“老坛酸菜”的包装袋标签问题。
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3月7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信回复函》邮寄送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收到上述回复函。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百货(红星店)购物小票、支付凭证截图、老坛酸菜产品图片、《华容县市场监管管理局投诉举报信回复函》《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了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743)、《投诉举报信回复函》《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被举报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芥菜产业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被举报人确系存在能量值标注有误的行为,但案涉产品实际检测检验的能量值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依法予以改正,并无不当。后被申请人再次核查整改情况,被举报人已改正包装袋,并且被举报人未曾因同样的违法行为遭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在十五日内进行了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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