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12号(徐忠清)
来源:本站   2025-04-1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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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12号徐某某不服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12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黎志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智平,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属于岳阳市华容县万庾镇****成员,2022年至今因华容县****有限公司采矿经营在申请人所在区域内存在征收,但截止到目前,申请人未见到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为获取相应征收信息,申请人特此申请公开华容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申请公开上述涉及征收的合法性文件,邮寄单号为:EMS1295949975316。签收信息显示邮件已经于2025年2月12日签收。但是,截止到目前,被申请人仅仅回复告知了《采矿许可证》,对于《矿业资源勘查许可证》并未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期答复的行为违反相应条例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应公开职能。综上所述,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快递邮寄单照片及其签收信息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不是《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不持有华容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相关审批资料,无法向申请人履行公开职责。2.尽管被申请人不持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但仍向申请人提供了华容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积极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实,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邮政物流面单照片(编号:1299521628716)及签收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快递(EMS1295954543516)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自述因华容县****有限公司采矿经营,申请人所在区域内存在征收行为,但申请人未见到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为了解该采矿企业的合法性,申请人特此申请公开华容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经查,上述邮件轨迹信息显示“2025年2月12日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答复及华容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的落款为岳阳市矿产资源采矿登记专用章,书面答复内容为:华容县万庚镇鼎山建筑用花岗岩矿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挂牌出让,2022年12月14日华容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得岳矿网挂〔2022〕01号采矿权,2023年5月2日,经自然资源部配号,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4306002023057100155085)。2025年2月20日,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快递邮寄单照片及其签收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邮政物流面单照片(编号:1299521628716)及签收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虽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华容县****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系由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亦向申请人公开了《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但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相应的审批手续的请求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相关审批手续的答复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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