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8号(肖琼华)
来源:本站   2025-03-1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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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8号肖某某不服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8号

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镇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胡剑,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春,华容县司法局三封寺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炎松,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申请人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资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肖某某与冯某某于2006年4月24日与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共同承包了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基地桔园山、凤山林地,承包期限至2056年4月30日。2009年9月1日,申请人依法办理了林权使用权证(湘林证字2009第4306479379号,地名为风山、林班0620、小班31、面积110亩)。然而,在承包期间,当地村民以该荒山系村集体所有且村民已承包为由,屡次阻止申请人行使林权使用权,并在该林地上进行挖山毁林、修建坟墓等严重破坏林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12月先后分别向华容县林业局及三封寺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林地的原始产权信息及林权登记程序、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信息等相关资料。2024年12月4日华容县林业局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2006年4月24日《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林地林木权属问题、该林地现在的权属问题、林权登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答复,并就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的单位性质等问题建议申请人向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华容县林业局并未提供2006年4月24日《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林地所有权人为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性质为集体所有的相关证据资料。2024年12月16日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作出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林地承包和权益使用信息,是以问题咨询等方式要求的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并称其工作人员前期已有沟通答复,并提出处理建议。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重新通过华容县人民政府网站向三封寺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请求三封寺镇人民政府公开以下资料:“1、2006年4月24日《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该林地的所有权人是谁?所有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请提供相关资料。2、该林地现在的所有权人是谁?所有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请提供相关资料。3、2009年9月1日办理肖某某林地使用权登记是如何定界及公示的,请提供资料。4、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的性质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其他性质(请具体)。目前该单位是否存在?若不存在,该单位由谁承继?请提供资料。”三封寺镇人民政府未有新的答复。经申请人查询华容县人民政府站,显示申请人的申请已于2024年12月27日被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作为案涉林地登记的使用权人,有权了解该林地的原始所有权信息及林权登记程序的相关档案、与申请人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相对方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封寺镇人民政府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但经申请人两次申请,被申请人依然未予公开,现特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荒山承包合同》《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华容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9日和12月23日肖某某在华容县人民政府官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且内容恰当,正确履行了政府职责。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指代不明且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所咨询的问题,三封寺镇相关工作人员前期已与对方委托人进行多次有效沟通与答复,并提出处理建议。申请人在2024年12月23日第二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明确公开内容的情况下三封寺镇人民政府给出了明确答复,见三依申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承包的凤山、林班0620、小班31、面积110亩林地相关的资料特答复如下:(一)2006年4月24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时,案涉林地的所有权人为三封寺镇林业技术服务站林业基地,所有权性质为镇属集体。(二)涉案林地现在的所有权人为三封寺镇华一村,所有权性质为华一村集体所有。2016年村场合并后,林场(原三封寺镇林业技术服务站林业基地)并入三封寺镇华一村。(三)2009年9月1日办理肖某某林地使用权登记时定界及公示的相关资料见证据目录序号5中提供的材料。(四)依据《关于印发<三封寺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20〕12号),三封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林业服务站牌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综上,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2024年12月9日肖某某在华容县人民政府官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被申请人答复页面的截图、《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关于肖某某<荒山承包合同>纠纷协商的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依申复〔2025〕1号)、《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权登记公布表》《林地林权登记现地核实公示表》《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证明》《关于印发<三封寺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20〕12号)以及冯某某、肖某某承包桔子山、凤山范围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肖某某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华容县人民政府在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本人肖某某与冯某某于2006年4月24日与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共同承包了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基地桔园山、凤山林地,承包期限至2056年4月30日。2009年9月1日,本人办理了林权使用权证(湘林证字2009第4306479379号,地名为风山、林班0620、小班31、面积110亩)。在承包期间,当地村民以该荒山系村集体所有且村民已承包为由,阻止本人行使林权使用权,并在该林地上进行挖山毁林、修建坟墓等严重破坏林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的性质是事业单位还是其他性质(请具体)?目前该单位是否存在?若不存在,该单位已由谁承继”。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获取信息。

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肖某某再次通过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华容县人民政府在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2006年4月24日《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该林地的所有权人是谁?林地所有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请提供资料佐证。2、该林地现在的所有权人是谁?林地所有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请提供资料佐证。3、2009年9月1日办理林权登记是如何定界、及公示的,请提供资料佐证。4、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的性质是事业单位还是其他性质(请具体)?目前该单位是否存在?若不存在,该单位已由谁承继?请提供资料佐证”。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获取信息。

上述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华容县数据局转交给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办理。

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12月23日提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进行了处理,均以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答复,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林地承包和权益使用等信息,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经了解,你所咨询的林地承包和权益使用等问题,工作人员前期已有沟通答复,并提出处理建议。2024年12月16日”。

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了三依申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林地承包和权益使用等信息,本行政机关同意向你公开。1、2006年4月签订合同时,林地所有权为三封寺镇林业站(现林业服务站),登记档案存放在县林业局,可本人申请查阅。2、2016年村场合并后,原林场合并到现华一村,相关产权继承均划归华一村。3、2020年机构改革后,原林业服务站合并到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属镇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全部合并。基于目前存在的相关诉求,前期工作人员已沟通接触,针对你申请问题,已提出处理建议,请参照执行。2025年1月16日”,同时还上传了2016年5月19日调整村场的表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2024年12月9日和12月23日肖某某在华容县人民政府官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截图,被申请人提交了2024年12月9日肖某某在华容县人民政府官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被申请人答复页面的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依申复〔2025〕1号)等证据可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12月23日两次向被申请人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第二次申请系在第一次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项请求。由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对其两次信息公开申请均上传的三依申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而后又对第二次申请答复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为三依申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复议机关办案人员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实质上对被申请人针对其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均不服,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是否合法。

其一,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12月2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16日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

其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1、2006年4月24日《荒山承包合同》签订时,该林地的所有权人是谁?林地所有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请提供资料佐证。2、该林地现在的所有权人是谁?林地所有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请提供资料佐证。3、2009年9月1日办理林权登记的如何定界、及公示,请提供资料佐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应当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没有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获取信息

其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4、华容县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的性质是事业单位还是其他性质(请具体)?目前该单位是否存在?若不存在,该单位已由谁承继?请提供资料佐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而被申请人仅以文字进行答复,未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文件,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府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华容县三封寺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三封寺镇林业工作站的机构文件。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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