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7号佘某某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7号
申 请 人:佘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田家湖新区华鲇路
法定代表人:易双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娟娟,华容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一般代理
第 三 人:伍某某
申请人佘某某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府于2025年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9日上午,申请人在操军镇南华新城阳光景岸小区售楼部大厅,找侵害人伍某某讨要光伏工程投资款时被伍某某打伤。案发后,申请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被申请人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初步的询问和勘查。然而,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存在诸多不依法处理的情形。例如,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阶段,未能全面、及时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同时,对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被申请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调取,致使部分关键证据灭失风险增加。
另外,对侵害人伍某某的处理上,被申请人明显存在偏袒行为。侵害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造成申请人眼部严重受伤、身体多出软组织挫伤等,经被申请人鉴定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但被申请人避重就轻,说成是侵害人伍某某用手机在申请人的头部点了两下,只字未提申请人眼部受伤严重。案件处理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提出,请求依法依规处理该案,而被申请人不少于六次要求申请人与侵害人伍某某协商私聊解决,且至今未对侵害人采取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如行政拘留,也未对申请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合理的调解或引导,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然而,被申请人在本次案件处理中,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公安报警电话截图、录像截图、南县人民医院导诊单、门诊收费小票、《鉴定意见通知书》(华公(操军)行鉴通字〔2024〕第00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2月19日9时许,申请人佘某某与胡某某到达华容县操军镇南华新城阳光景岸小区售楼部大厅,找伍某某讨要光伏工程投资款。佘、胡进入该大厅后,进入伍某某的办公室,佘某某要求伍某某快点还钱。因之前佘某某就该笔投资款问题向南县公安机关报案称伍某某诈骗,南县公安机关已作不予立案决定,伍某某对佘某某的行为感到气愤,当即上前抓住佘某某的衣领赶佘出去。佘某某的同伴胡某某拿出手机在旁录像。伍某某抢过胡某某的手机在佘某某的头部点了两下,并称投资款按法律途径解决。伍某某继续推佘某某出去,胡某某和大厅工作人员担心双方出事,将二人分开。该事实有伍某某询问笔录、佘某某询问笔录、胡某某询问笔录、李某询问笔录、邓某某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何慧兰还钱给佘某某时录音资料、佘某某与伍某某肢扭视频为证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4年12月19日09时许,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阳光景岸有纠纷。华容县公安局操军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警,经了解系阳光景岸老板伍某某与佘某某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佘某某来找伍某某还钱,双方发生冲突。华容县公安局操军派出所于12月19日录入该警情,并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并调查,2025年1月13日10时许华容县公安局操军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违法行为人接受调查,当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伍某某主动到操军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2025年1月16日,华容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三十二点(一)中一般情节的第(6)点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认定,决定对伍某某罚款叁佰元。1月16日,华容县公安局操军派出所将处罚决定向违法行为人伍某某进行宣告并送达。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根据伍某某询问笔录、佘某某询问笔录、胡某某询问笔录、李某询问笔录、邓某某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违法人伍某某涉嫌用手机威胁佘某某人身安全的行为,本案中伍某某本人陈述用左手拉了佘某某衣服,并抢过胡某某正在拍摄的手机并在佘某某头上点了两下,证人胡某某(系佘某某朋友)证明冲突中伍某某用左手扯住佘某某衣服并用右手拿手机敲了佘某某左边头部两下(力度不是很大)。法医鉴定显示,申请人佘某某只有右眼部挫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即说明违法人伍某某、证人胡某某陈述的伍某某用手机敲佘某某左边头部未致伤。违法人伍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主动到华容县公安局操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华容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点(一)中一般情节的第(6)点的情形“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伍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且违法人有主动投案的减轻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伍某某罚款叁佰元。被申请人对伍某某处罚内容适当。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佘某某对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处罚和重新对申请人被伍某某打伤一案进行调查的请求不符合案件的事实。根据违法人伍某某陈述、在场证人胡某某和邓某某证言证实,伍某某和佘某某在12月19日的纠纷过程中伍某某用左手扯了佘某某衣服,并右手抢胡某某手机后敲了佘某某左边头部两下,未造成伤害。二人纠纷过程中,佘某某有拿起烟灰缸的行为,但被在场人员拿下,未造成实际伤害,二人无其他攻击性动作。根据所有证据证实,伍某某有用手机敲佘某某左边头部的行为未造成伤害,伍某某行为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点(一)中一般情节的第(6)点的情形“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伍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且违法人有主动投案的减轻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伍某某罚款叁佰元。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综上,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但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华容县公安局对伍某某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勘验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伍某某、佘某某、胡某某、李某、邓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胡某某手机拍摄的录像、佘某某与伍某某的合作协议、转账记录和收条、伍某某的病例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9日9时37分,华容县公安局操军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匿名报警称阳光景岸销售部有纠纷,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经了解系阳光景岸老板伍某某与佘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佘某某来找伍某某要其还钱,双方发生冲突,伍某某打了佘某某。同日,操军派出所作出立案决定,并依法询问了佘某某、胡某某。
据佘某某2024年12月19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我经朋友何某某认识伍某某,伍说他有光伏工程可以做,但没有钱,要我拿20万给他运转,如果我愿意拿20万的话,他可以给我介绍其他的光伏工程,我本身也是做光伏工程的,就同意拿10万元给他,剩下10万元等伍拿到发改局的相关证明后再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伍要提供一个华容的项目给我,如果没有履行,可以终止合同并退还10万元给我。我等了很长时间伍没有给项目,就到南县公安局报案了。2024年12月19日9时20分左右,我和姓胡的邻居到操军镇阳光景岸销售部找伍要钱,伍从办公室出来后,我问伍欠的钱怎么处理,伍说没钱要我滚,我说伍欠我的钱怎么不能来,伍就上手用拳头打我,用右手拳头打了我头部,接着他又喊了一个叫何某某的人来,期间又用拳头打了我右边脸部一拳,等人到了之后,又在我胸部打了几拳。当时我手上拿了一个玻璃烟灰缸没有动手,何某某将我们两人劝开了,姓胡的在旁边录视频,但手机被伍的员工拿走删除了。
据胡某某2024年12月19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伍从客厅出来时,佘让伍还钱,伍说你都告诈骗了,要佘出去,佘不肯一直要伍还钱,伍左手扯着佘的衣服右手指着佘,我立即开始用手机录视频,伍把我手机抢过去要他朋友把视频删除了还给我了,伍和佘冲突越来越激烈,我只看到伍用手敲了佘脑袋两下,其他被打情况没看清楚,两人推搡拉扯到售楼部大厅里,佘手中摸了一个烟灰缸,我怕出事把烟灰缸拿走了。我在大厅等了一段时间,伍和佘被劝开了。胡某某2024年12月25日第二次被询问时陈述:伍左手抓着佘的胸口衣服,右手拿手机敲了佘的头部左边一到两下。
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委托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技技术室对佘某某人身伤害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佘某某右眼部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4年12月20日,华容县公安局操军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操军镇南华渡社区阳光景岸售楼部及其外围进行勘验,勘验未见异常。2024年12月24日,操军派出所组织佘某某和伍某某进行调解,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12月25日,操军派出所依法询问了伍某某、邓某某,伍某某陈述:“我左手拉着他胸口的衣服准备把他从我的公司推出去,另一只手拿着他朋友拍摄的手机在他头部上点了两下,问对方:‘你还专门请人来拍视频呀?’对方从会议室的茶几上摸了一个烟灰缸准备打我,但是没有打到我,我去抢他手中的烟灰缸时将他眼部撞伤了”,邓某某陈述:“发现伍某某和佘某某两个人在会议室门口又吵起来了,伍某某又拽着佘某某的衣领往营销大厅的方向去了,我就赶紧跟上去看看,后来看到余四喜不知道从哪找来一个烟灰缸拿在手里,伍某某说有本事你就砸我,我想着烟灰缸还是会出事,赶紧去拦下两人,并说烟灰缸还是搞不得。最终两个人还是散开了,我就跟伍某某站在一起的,佘某某站在另一边,两个人还是在你一句我一句斗嘴。两个人都没有动手,两人就是互相抓对方的衣服,互相拉扯”。
2024年12月26日,胡某某向操军派出所提供了案发当日其拍摄的手机录像,录像中记录了佘某某与伍某某互相拉扯推搡的部分画面。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伍某某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并依法向伍某某送达了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报警电话截图、华公(操军)行鉴通字〔2024〕第009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勘验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伍某某、佘某某、胡某某、李某、邓某某的询问笔录,胡某某手机拍摄的录像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立案,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取证、拟处罚告知等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伍某某、佘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等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前往阳光景岸销售部要第三人归还10万元合同款,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拉扯,胡某某在一旁用手机拍摄视频,第三人认为拍摄视频侵犯了其人身权,便抢走了胡某某正在拍摄视频的手机,并拿胡某某的手机在申请人的头上敲了两下,同时质问申请人“你还专门请人来拍视频呀”,在继续推搡的过程中,申请人在现场拿了一个玻璃烟灰缸,第三人为了将申请人手中烟灰缸抢走,撞伤了申请人的右眼部,经司法鉴定,申请人的右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本府认为,申请人所受轻微伤,虽由第三人造成但第三人明显并没有殴打申请人的故意,而其在相互推搡的过程中抢走胡某某的手机敲申请人的头部并质问申请人,其质问的语气在当时的环境下确会让人感觉被威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的规定,结合第三人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0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