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1号(王文亮等14人 )
来源:华容县文旅广电局   2025-02-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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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1号某某等14人不服华容县团洲乡人民政府团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1号

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梦,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沈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华容县团洲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铁骑,职务:乡长

   地:华容县团洲乡墟场

委托代理人:廖海,团洲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王某某等14人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团洲乡人民政府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团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团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华容县团洲乡居民,2018年因团洲乡启动“空心房”拆除项目,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被拆除,为了解相关资料,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空心房”拆除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2、“空心房”拆除项目安置补偿方案;3、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查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4、申请人有关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申报表。

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团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查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明显错误。(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的补正告知,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团依申告〔2024〕1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和团依申告〔2024〕2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政府信息的获取存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形,但并未依法书面征求意见,其决定不予公开的行为明显违法。(四)被申请人作出“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不存在的答复与事实不服,其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首先,根据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华行审依申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查明“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查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申请人有关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等信息由被申请人团洲乡人民政府制作并保存。

其次,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申请人均填写“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但因该文件已上交,申请人并不实际持有,但部分申请人保存的照片足以证明该“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的存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王某某等12人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陈某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刘移育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特快专EMS1286775153307面单照片、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84030407面单照片、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84362307面单照片、《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团依申告〔2024〕1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团依申告〔2024〕2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团依申复〔2024〕2号)、《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行审依申复〔2024〕3号)、《团洲乡已拆空心房申报表》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11月5日、12月1日收到沈炼邮寄的3份《华容县团洲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三份申请表均载明以下申请内容:申请人为湖南省华容县团洲乡团容村九组村民,2018年因团洲乡启动“空心房”拆除项目,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被拆除,为了解相关资料,申请公开相关如下信息:1、“空心房”拆除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2、“空心房”拆除项目安置补偿方案;3、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査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4、申请人有关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要求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七个工作的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而本案系申请人主体身份不明确,代理人是否委托不得而知,名义共同申请人既作为申请人也相互为第三人,行政机关也无法与第三人直接联系,遂于2024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11月5日、12月1日收到沈炼邮寄的3份《华容县团洲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12月23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申请人有关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信息,根据“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无需由申请人主动申报,故“空心房”整治期间没有填写相关申报表。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系2024年10月由团洲垸救灾及灾后重建指挥部“空心房”专班为初步核实“空心房”户基本信息进行的调查摸底,故该材料不在申请书上表述的“2018年因团洲乡启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所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存在的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的陈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团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王某某等12人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陈某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刘移育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物流信息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团依申复20242号)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某、胡某某、姜某某等14人均为华容县团洲乡居民。

2024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寄件人沈练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84362307邮寄的一份《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为王某某、胡某某、姜某某等12人。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寄件人沈练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84030407邮寄的一份《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为陈某。2024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寄件人沈练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75153307邮寄的一份《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为刘某某。三份《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联系电话均为1731033****,通信地址均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区北翼十五楼1513,所需政府信息情况均为“申请人为湖南省华容县团洲乡团容村九组村民,2018年因团洲乡启动空心房拆除项目,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被拆除,为了解相关资料,申请公开相关如下信息:1、“空心房”拆除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2、“空心房”拆除项目安置补偿方案;3、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查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4、申请人有关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申报表”,用途为了解情况,获取信息的途径和载体要求是邮寄纸质文本

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某某等12人作出团依申告20241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王某某等12人延期至12月30日前作出答复;对申请人陈某作出团依申告20242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前作出答复。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的代理人,该邮件于2024年11月29日被签收。

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等14人作出团依申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第1项信息,因团洲乡系根据上级政策指定的“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落实,不存在具体的批准文件,故信息不存在;第2项信息,经查不属于团洲乡依法公开的内容,建议申请人向华容县人民政府咨询;第3项信息,14名申请人仅提供了由第三方快递的身份证复印件,而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相同且为共同提出申请,同时存在获取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形,被申请人无法确定各申请人是否同意向其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决定不予公开;第4项信息,因按照“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未经过个人申报,故该信息不存在。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政(编号:1363007097321)物流信息显示“2024年12月28日代签收,前台,北冀十五”。

另查明,2018年6月2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印发《华容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华政办发〔2018〕10号),该文件系根据《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2018-2020)行动方案〉和〈岳阳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发〔2018〕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另该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空心房”拆除不属于征地拆迁,不能按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标准补偿,只能按县政府确定的“空心房”拆除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县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指导标准为正屋每平方米50-120元,其他附属物每平方米50元以下。各乡镇具体执行标准由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还查明,申请人提交的朱某某《团洲乡已拆空心房户申报表》,该申报表由华容县团洲垸救灾及灾后重建指挥部下设的已拆空心房工作专班负责信息采集和保存。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王某某等12人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陈某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刘某某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75153307面单照片、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84030407面单照片、邮政特快专递EMS1286784362307面单照片、《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团依申告〔2024〕1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团依申告〔2024〕2号)、《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团依申复〔2024〕2号)、《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行审依申复〔2024〕3号)、《团洲乡已拆空心房申报表》,被申请人提交的王某某等12人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陈某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刘某某的《华容县团洲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物流信息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团依申复20242号)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3、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查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4、申请人有关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申报表”答复内容是否合法。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以及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规定,被申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而被申请人未经告知补正,也未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意见,便以第3项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直接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其二,“申请人有关的团洲乡已拆空心房申报表”系由华容县团洲垸救灾及灾后重建指挥部下设的已拆空心房工作专班负责信息采集和保存,被申请人在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显然存在事实不清。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该项信息的保存机关,本府在此对被申请人针对第4项作出的答复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团洲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团依申复〔2024〕2号)中关于“3、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查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的答复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3、申请人房屋在“空心房”拆除项目中的调查表、拆除协议及补充协议、拆除补助资金拨付明细”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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