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政府   2022-02-0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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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通〔20225

HNPR—2022—09001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22125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年度考核,教育、引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三至五月集中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建工作情况;

(二)资质管理情况;

(三)队伍建设情况;

(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组织建立情况;

(二)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关系管理情况;

(三)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和党的制度纪律执行情况;

(四)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情况;

(五)发展新党员情况;

(六)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

(七)党建工作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资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符合规定条件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达到三名以上;

(二)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名以上;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是否依法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使用规范名称,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住所,私设办公场所的情形;

(五)资质管理方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二)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三)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队伍建设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办理业务的数量类别、服务质量、服务领域和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业务活动开展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二)统一收派案审批、统一收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依法纳税的情况;

(六)建立执业保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公共积累基(资)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七)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

(八)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的管理和报备情况;

(九)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数据信息情况;

(十一)内部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二)正常执业,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四)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已按要求积极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私设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

(五)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本所年度工作总结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本所关于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内容真实的书面承诺。

第十七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将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充或者做出说明,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材料审查,通过查验台账记录、核查报表数据、抽查案卷、检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核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考核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年度考核网上审查、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对在队伍建设、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于每年的六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各市、自治州报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按年度编制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录,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2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2019624日印发的《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评定考核结果等次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年度考核,教育、引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负责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的初审工作。

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的考核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三至五月集中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在本省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参加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等活动,全年暂停执业的;

(三)上一年度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因故因病全年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服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受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出色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党忠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为民,在本地区威信高、形象佳、影响好,在本行业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

(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事迹突出的;

(四)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的;

(五)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含同级以上机关单位、社会团体)表彰奖励、表扬宣传的;或个人开展执业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介宣传推广的。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能够依法、诚信、规范、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考核年度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当事人有效投诉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四)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不超过两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两件以上(含两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上一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符合基本称职等次标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撰写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人关于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内容真实的书面承诺。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未满半年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完成初审工作,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进行考核。

考核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注明考核等次,加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

因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单独注明原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年度考核网上审查、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处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表彰奖励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八条 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监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由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2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2019624日印发的《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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