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思考
关于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思考
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与群众直接面对的窗口,事故处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交通民警的形象和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近年来,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执法质量和办理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许多困难,处理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对事故的处理,既要做到公开、公正、便民,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还要从已发生的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隐患,为杜绝悲剧重演提供预防的方案与措施。如若我们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或者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当事人不满、猜疑,进而引发信访、上访,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在此,结合我县实际,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困难和困惑进行思考,汇报如下:
一、今年元至八月我县交通事故发案情况
元至8月,全县共接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报警1237起,处警1237起,其中,伤人事故421起,死人事故45起(死亡45人)。
二、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存在的困惑
(一)法律政策上的困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最基层,往往受到很多客观原因的制约。一是强制措施使用上的困惑。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在伤者没有死亡,重伤结论又无法马上作出时,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均不能使用。而刑事拘留是对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强制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上却遇到很多困难。当驾驶人在我县范围交通肇事后,虽能明确其应负主责以上,但其手续齐全,受害人正在医院实施抢救,就很难对肇事人实行强制措施。如果受害人在医院抢救几天后死亡,肇事人就得在公安机关“呆”上几天,这几天因性质尚不确定,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又不能对他放任不管,如让其走失,一旦性质明确,受害方就以公安机关把人放了,是在庇护肇事方在公安机关大吵大闹,造成事故处理机关百口难辩;但呆在公安机关,又没有法律依据,如凭重大嫌疑先行刑拘,一旦不够罪,既影响批捕率,又要造成国家赔偿。无奈之下,实践中只得先进行初步责任认定,依据初步责任认定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待受害人伤害程度明确后再确定处理意见,作出正式责任认定,再提请检察机关批捕。这样做的结果是,大部分嫌疑人在批捕时,均表示不服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使得办案人员随时有成为被告的可能。二是与社会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配合的困难。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120急救车应及时出警,社会医疗机构应无条件的对伤者先行抢救。实际上,很多时候由于交通肇事方赔付能力差,在交警作出调解之前医院就已经停药、停止治疗。这个时候,又把交警推向风口浪尖,伤者家属往往只找交警,引发新的矛盾。在保险理赔上,保险公司往往只认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结论,他们的赔付也是往往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意见。实际操作中,造成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一致后,保险公司的赔付却不能及时到位。三是调解程序上的不合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交警部门只作一次调解,不得反复调解。实际上,为了社会稳定,为了快速结案,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双方“愿意赔付”和“意愿赔付”意见差距较大时,安排警力反复调解、多次调解,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同时将矛盾引向交警和政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主要调解机构应该是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民法院作出调解结论之前,交警的调解结论仅仅等同于治保会等民间调解。另一方面,虽然建立了“三调联动”机制,但实际操作中却困难重重,人民调解中涉及到利益冲突,个别法律工作者为了私利作出违心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影响了交警形象,造成法律工作者与交警相互勾结的“错觉”。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但经费保障机制不得力也造成很大的影响。四是源头管控上的不得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汽车进入了千家万户,人们的车辆拥有量急剧增加,城镇周边地区的村民也不再是仅仅依靠农耕,而是转为进城务工,他们的代步工具多为摩托车、电动车,早出晚归,一到上下班时间,每天早晚和学生、职工流叠加在一起两个高峰时段,公路上的车流量暴增,黑压压地一条长龙,鱼贯而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巡逻时每每看见他们骑着摩托车、电动车在路上毫不畏惧地猛跑时,心里就为他们捏着一把汗,这并不夸张。因为很多人根本意识不到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甚至有少数人就不怕交通事故,我们天天宣传交通安全,但得到的回应很多是“我骑我的车,管别人啥事,谁敢撞我,我就让他好看”等等,这些不良心态反映出来的信息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没有从社会最基层开始进行教育,没有狠抓源头,使得他们交通参与的安全意识差,不懂安全出行的义务;第二是由于这些群体大多是基层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差,经济条件差,赔付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心态问题,这也和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常常遇到因医疗费、赔偿费问题双方在发生矛盾时,不通过正常司法途径正常渠道解决,而是采取闹政府、闹交警队、上访、甚至叫上一群人去和当事方殴斗等极端过激的方式来试图达到目的情况有关。
(二)经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事故处理程序更规范、更细化,要求也更高,但现在的事故处理的难度却更大了,按理讲有了交强险,事故中的抢救和赔偿费用问题理论上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五部委也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相关部门也出台了配套办法。但目前,我县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配套资金始终不能到位。以今年为例,我县使用救助基金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有42起57万元,仅仅由省里拨付了64万元,县里应拨付的35万迟迟不能到账,事故救助基金已经捉襟见肘。据了解,在2012年之前我县是全市唯一一个没有建立救助配套基金的县市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时候伴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抢救伤者或处理善后刻不容缓,可是往往就有很多当事人无法预付或者拒绝预付抢救费用,还有现在的医疗机构注重经济效益,并没有完全兑现承诺去救死扶伤,在抢救伤者的同时也在向交警催促支付费用,一旦因医疗费不能及时到位,伤者是得不到及时救治的,事故处理民警就成了矛盾的焦点,百口难辨,而事故处理部门既不能强制指定其预付抢救费用,又不能因其拒不预付抢救费用而超期强制扣留事故车辆,亦不能留置肇事司机,因而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利益无法从法律的制度上得到有效保障,而使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民警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我们事故处理民警经常是一方面要积极收集证据、查清案情,另一方面还要为费用问题忙前忙后,两头做工作,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影响办案进程不说,而且还收效甚微,时常还遭到不理解、不懂法的受损者一方甚至几方亲友的指责、投诉、谩骂、围攻、甚至殴打,办公室经常被“占用”,甚至还有少数没有职业道德的记者歪曲报道,严重影响了我们交警的形象。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建议
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行反思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高度重视事故处理,调动民警积极性。各级领导要一如既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充分调动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使事故处理做到公开、公正、便民、效率,为预防交通事故提供有益的对策,使整个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被动为主动。为此,要改变事故处理的勤务机制,要让交通民警都学会处理交通事故,真正做到一警多能,同时要要提供必要的科技,物质保障,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使警队如虎添翼。
(二)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搞好公、检、法、司的协调。因社会形势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已不是简单的工作,它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家难以独打天下。我们在事故处理中遇到各种困难,应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领导汇报,求得他们的重视与支持,解决我们一家难以解决的困难。首先要呼吁社会各级部门,尽快创造条件建立配套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落到实处,为处理交通事故打下良好基础。其次遇到对交通肇事案有不同处理意见时,要及时汇报、及时协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求得最大的社会效果,使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可以解决大量责任明确,双方合意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减少个人诉讼成本,又可以节约国家诉讼资源,是有利于化解民事诉讼,消弭社会矛盾,但事故处理部门也不能因此就违反程序规定,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既要杜绝不作为,更要防止乱作为。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解简易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调解,始终是交警事故处理中的难点,根据现有的实践,我们可以发动广大群众,依靠基层组织来化解大量简易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让乡、镇、街道的治调机构参与事故调解,也可以在安全村中进行事故调解。通过调解,保护了双方的平等利益,使村民更信任、依靠基层政权,达到和谐的社会效果。我们还要充分依靠法庭的权威,象对待自己工作一样,支持法庭,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邀请法庭尽可能到交通事故处理现场进行现场受案、调解,这样既能方便群众打官司,又能宣传群众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能解决我们在事故处理中的难点与困难。
(四)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武器。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上求得突破,保证我们的工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尽量避免民警违法运作,不能让民警既流汗又流血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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