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DR-2026-01004
华政办发〔2024〕9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2026年9月8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华容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由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道路及桥涵设施、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燃气设施等。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桥隧、公园广场、环卫保洁、光亮照明、园林绿化、人行交通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网(含供水、给水、雨水、污水等管网)的接管工作,负责县城区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及新建机埠泵站等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六条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信号灯、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八条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防空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九条 县民政局负责城区街道路牌的命名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前就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征求接管单位意见,在建设期间主动联系接管单位介入,做好移交前的项目管理、资料收集、沟通协调等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熟悉项目管理各环节业务知识,积极主动完成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接管单位要及时接管符合移交条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做好项目接管后的管理工作。接管工作人员要熟悉项目管理业务知识,不得人为制造移交障碍。
第三章 移交条件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或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备案;
(三)设施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无较大损毁;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主要技术资料包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其他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档)、工程设计图纸(含电子档)、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图纸(含电子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等,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要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第十四条 其他移交条件:
(一)排水管网、排水泵站及桥隧、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经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且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二)园林苗木、绿地设施经验收合格,养护满一年,绿化苗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需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并复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接管单位不予接收,其维护管理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存在质量缺陷或已损毁部分由工程建设单位修复,接管单位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申请办理移交。移交申请后接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二)资料移交。具备移交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华容县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表》和《城建档案移交书》(复印件)。
(三)签订协议。现场核查和完成资料移交。工程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和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第十七条 移交过程中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移交后,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抢修,如超期未进行抢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组织抢修,24小时内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经工程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补足(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方应依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做好管护和监管工作,待项目运维或运营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运维或运营期间,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道路照明项目完工后符合亮灯条件,应由施工单位报请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项目移交后,照明设施用电纳入城市照明设施用电专项预算(项目合同约定有其他付费途径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质保期满后,工程建设单位须经接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不得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凡未签订书面移交文件的项目均为未移交项目,未移交项目的管理及安全责任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移交工程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施工单位不能按时限、按要求进行质量缺陷保修的,由接管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工程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后,其维护管理经费由接管单位负责申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旧路扩建、改造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绿化保活及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在施工期内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完工之后按本办法移交程序办理移交管护。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资料缺失、工程损毁、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正式移交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移交:
(一)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申请移交,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磋商;
(二)由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对项目工程资料情况、工程损毁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认定,最终认定结果以三方签字文件为准;
(三)对工程资料及现状进行认定后,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按现状签定书面移交协议,签订协议后日常维护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完成移交后,接管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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