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展艺 术品进出口 经营活动以 及单位、个 人销售或者 利用其他商 业形式传播 未经文化行 政部门批准 进口的艺术 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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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以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 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
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 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 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处 1 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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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华容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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