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经营的艺 术品未标明 作者、年代、 尺寸、材料、 保存状况和 销售价格等 信息等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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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 5 年。
从轻处罚
首次被查处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 年内 2 次被查处的。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以下元罚款。
从重处罚
2 年内 3 次以上被查处,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可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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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华容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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