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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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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55 号)文件精神,“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属于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不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

  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 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 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 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 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文化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华容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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