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部法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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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部法制讲座 县司法局 陈 健 非常高兴,有机会能和刚刚步入工作岗位、充满青春活力的青年朋友们一起就法治方面的话题学习和交流。我是县司法局副局长,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县委党校安排我讲一堂法制课,还真难倒我了。究竟从哪个方面入手?讲某一门具体的法律,单纯些,也好讲些,但在座的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有不同的学历和专业背景,恐怕不太适合,所以,我还是决定从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面来讲,内容涵盖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今天讲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依法治国。第二,关于宪法权威。第三,关于法治政府。第四,关于公正司法。第五,关于全民守法。 一、 关于依法治国问题。 抗战胜利前夕,民主人士黄炎培的人去了延安,和毛主席深谈了几次,他对主席说“我这一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乃至一国家,都没有跳出这历史的周期率。什么意思?一个团体、一个国家往往兴起了的时候很快,到了一定程度之后,人亡政息的有,贪污腐败的有,衰败得也很快,这就是历史的周期率。黄炎培很直白,问主席,现在延安生机勃勃,过不了几年,你们就会坐江山,中共诸君能不能跳出这历史的周期率。主席说:我们已找到新路,能跳出历史的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第一,我们的政府来自人民,人民不会去反对它。第二,要让人们来监督政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就不会懈怠。主席和黄炎培是在枣园的窑洞里彻夜长谈,所以这段话又称“窑洞对”。毛主席的这些话,就是从制度的层面来探索解决历史的周期率的问题。还说一件延安的事,一些外国使馆夫人到了延安,回去后宋美玲在重庆请吃饭,吃饭时这些夫人们议论延安的干部和将军们吃什么,穿什么,精神状况怎样,总之好得不得了,比国民党得要好,她们问蒋夫人怎么看?宋美玲冷冷一笑,说了一句话:因为共产党还没有尝到权力的滋味。言下之意,如果他们有了权力,能不腐败吗?但是后来尝到了,从49你年一直尝到今天,尝了69年。我们在尝到权力滋味的同时,也被权力所腐蚀,你看光披露出来的腐败案例就触目惊心,权力就像硫酸一样把好人也腐蚀掉了,你看那些贪官,又有几个一开始不是好的,不是为党和国家作了贡献的,有了权力,人家就处处设陷阱,你不要,他偏要送,变着戏法送,这都是权力惹的祸,这就是历史的周期率,再这样下去,再不去打老虎,真的就会人亡政息了,所以现在我党不得不重新审视治国理政的方略问题。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众人之事,也就有了管理、治理众人之事的方式。怎么来管理?一般来说,要么实行人治,要么实行法治,别无他途。人治好不好?我说好。为什么说好,我们看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怎么说来着,他是很了不起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是他的老师,亚里士多德是他的学生。他说,一等好的是人治,但有个前提,人治的那个人不是普通人,得是圣贤。他说,要么国王成为哲学家,要么哲学家当国王。问题就是圣人难找,有时五百年方有圣人出现。人治貌似好,但不可靠。为什么不可靠?我认为,一是有没有出圣人,二是怎么知道他是圣人,三是圣人会不会变。哲学家喜欢研究人,研究人性,人有没有弱点,有没有局限性?英国17世纪有个哲学家叫霍布斯,有一个很著名的命题:人对人像狼。如果那样,狼是会伤人的,怎么防止狼伤人呢?就得扎一个篱笆,这个篱笆就是制度。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制定法律,首先得研究这个“人”是什么?经济学研究经济,就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也就是假定人都是趋利避害,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有一个著名的理论叫“坏人理论”他说“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是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正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规定刑法等。如果人都是好人,都不会干上面的事,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西方哲学家的看法不一定全面,只看到了人性恶的一面。究竟什么是人性?我们中国文化上就有一种说法,四书五经中的《尚书》里有八个字“人心惟危,道心惟微”,舜对大禹说的,什么意思?中国文化把人性分为两种,一是人心,一是道心。对这八个字,后来许多人都作了阐释,如朱程理学、王阳明等,主要意思是自然状况的人心主要表现为私欲,危险而不稳定,公正道义之心是天理,微妙而难得。比如,地上掉一钱包,捡了钱,感觉很高兴,这是人心。转念一想,如果我自己丢了钱包,别人捡到不还给我,我会很难过,还是要把钱还给他人,这是道心。我们每个人既有人心,也有道心。通过什么把人的道心激发出来,靠教育。传统文化、文学作品对人的教育不可忽视。程派(程派张韵)最经典的一部名剧《锁麟囊》讲述了一个善良的富家小姐薛湘灵,在富贵无常的人生中,如何因当年的仗义助人而得报恩的感人故事。薛小姐出身富贵,娇滴滴的,撒娇使性,出嫁前办妆奁百般挑剔,但心地善良。出嫁时大雨倾盆,在春秋亭避雨,遇同日出嫁的贫女赵守贞哭声隐隐,便问之何故,赵守贞叹贫贱夫妻百事哀戚,前程堪忧。湘灵仗义相助,从嫁资中取内存珠宝之锁麟囊相赠。六年后,登州发大水,万贯家财化为乌有,薛娘子逃难到莱州,在绅士卢员外家为奴,偶尔见供在香案上的锁麟囊,不觉悲泣。原来卢夫人即赵守贞,当年夫妻凭锁麟囊起家,好生感蔚,敬如上宾,两家结为金兰。这部京剧我看过N遍,薛娘子的善心很能感动人。种福得福的因果报应的主题很突出,传统文化的确能引导人们向善。以上说明了什么?人性是有弱点的,除自律外,还需他律。自己管不好自己时,需要靠制度来管,靠规则来管。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说: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美国总统麦迪荪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无需政府。这是我讲的为什么要搞法治的第一个方面,人性有弱点,靠不住,要搞法治。 为什么要搞法治?第二个方面是中国历史的惯性是人治,人治的教训太深刻了。要克服几千年的惯性,太难了。过去,皇帝好,大臣好,圣君明相结合在一起,就国泰民安。遇昏庸皇帝和乱臣贼子就会天下大乱。太子的位置,多少人盯着,一遇皇帝更替,血腥就来了,这就是历史的周期。唐朝,有圣君,所以有开元盛世,当时杜甫的诗是这样描述当时的繁荣景象的“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仓私廪俱丰实”,什么意思?开元盛世时,一个小的城里就有上万户人家,粮食丰收了,公家私人的粮仓都是满的。到了玄宗,开始还可以,但自从爱上了杨贵妃,爱屋及乌,把杨家不成器的人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出现了安史之乱,生灵涂炭,死了千把万人,每五个人里就死一个,元气大伤,杜甫亲历了唐朝有盛到衰的变化,写了一首诗“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由于人治的原因,强大的唐朝也没有跳出历史的周期率,还是人亡政息了。人不行了,国家就出问题。你看,南斯拉夫在铁托时代,搞得不错,我们这个年代的人都看过一部南斯拉夫电影,叫《瓦尔特保卫萨拉热窝》,瓦尔特的原型就是铁托,他在共产国际的名字就叫瓦尔特。毛主席曾经说,斯大林说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是“半个铁托”。铁托死了,南斯拉夫就完了,这个社会主义也就完了。那么,我们问,人不行了,能不能有这么一套制度呢,这个制度人不行就走人,这也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思考的问题。权力这个东西很可怕,有的人开始还行,但一旦位高权重,处于权力的漩涡中,人性的弱点就暴露无遗。西方有几个著名的思想家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他们是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你知道他们说过的几句话吗?第一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第二句,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制衡就会产生独裁。第三句话,任何权力如果不对它监督,就必然滋生腐败。第四句话,全人类共同的爱好,便是对权力永恒和无止境的追求,这种追求至死方休(霍布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这些话说得多么到位,真是思想的灵光,洛克还说过一句话,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否则人类便会进入灾难之门。那可是欧洲人家十八世纪说的啊。可见,权力不关进笼子了,就会伤人,权力不在阳光下运行,就会滋生细菌,历史的教训太深刻了。这是为什么要法治的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我们现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搞法治。现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原来说摸着石头过河,现在摸不着石头了。现在,大家都感觉莺歌燕舞,很漂亮的大楼盖起来了,高速公路修起来了,条条道路通罗马,但实际上矛盾、利益冲突多元化,收入不公、贫富差距、贪腐泛滥、环境污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仇官仇富心理严重。怎么解决?传统的人治方式肯定不行。以人治的方式推动法治的办法也试过,前几年的做法有一点这个味道,比如,维稳,“花钱买平安”的权宜式治理方式。对于上访的,干部最怕,为了稳住这些人,用钱了难。为什么呢?一上访,要接访,要挨批,还要降职,出点钱,反正不花自己的,何乐不为。这都是因为信访考核制度生出的怪胎。为了保稳定,以突破法律界限和牺牲对他人的公正为代价息事宁人,如一头牛被偷,上访不断,为息事宁人,派出所花了不少钱,要价要到是一百多万,最后被判了个诈骗罪。这样做的结果是越维越不稳,导向出了问题,作为人,总会趋利避害的,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样一来良民也会变为刁民。刁民问题怎么看?人数不少,每个乡镇有,每个村有,我的看法,一方面,有的刁民并不刁,是干部认为他刁,因为他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的确实是刁民,可以说是垃圾人,但为什么这种人有生存的土壤,这就是制度问题,就是信访制度惹的祸。有一句话就说明了为什么要做刁民“如果不正义的人比正义的人过得幸福,那我为什么要做一个正义的人呢?”。花了钱,付了学费,效果很不好,又形成新一轮的恶性循环,这一恶性循环表现在“民众被提供了一种误导性预期:如果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件,如果你连稳定都不会威胁,那么你的问题就别想得到解决”这种情况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教训非常深刻,这是我们国家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还是只能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现在许多问题和矛盾摆着我们面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讲到,中国目前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公权力滥用,如近几年披露的塌方式腐败,权力寻租现象。二是公权力缺乏权威。有一个“塔西陀陷阱说”,塔西陀是古罗马执政官,说“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好的政策和坏的政策都同样得罪公众”三是社会缺乏基本共识和信仰,200年前,英国公使马戈尔尼说过一句话,他说,中国人没有宗教,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做官,黑格尔也说过类似的话,凡是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我觉得很有道理。我们可以从一件小事,也是偶然的事情引发的大事看看:2004年10月份,重庆一个姓于的挑夫换肩时撞了一个姓郑的妇女,女的骂道,你瞎了眼。于姓挑夫也没怎么在意,半开玩笑说了句,我的眼睛在前面,你在后面,后面的眼睛瞎了。这一讲,就麻烦了,姓郑的老公过来了,给了姓于的一巴掌,说你撞了人,不认错,还犟嘴!姓于的非常气愤,说我撞了你,该怎么赔你就怎么赔,你怎么打人呢?一吵,老百姓从四面八方围过来,纷纷质问,你城里人有什么了不起,怎么还打人?这个老公一时性急,讲了一句很不该讲的话,说我是国家公务员,打了你又怎么样?此话一出,麻烦来了,人越来越多,外面的人也不知里面发生了什么事,一问,说不得了了,一个国家公务员打死了我们的一个“棒棒”,还说白打死,这还了得。事情闹到了派出所,群众越来越多,把派出所包围了,要派出所交出凶手,派出所说没死人,群众说,怎么没死人,都说死了人,就把派出所砸了,砸完派出所,说派出所归政府管,又去把政府砸了。这件事情出现后,在北京引起了很大震动,一调查,很偶然的事,没有什么政治背景和黑社会背景,也没有人组织动员。此事反映什么?公权力的滥用引起老百姓不满,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社会缺乏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的共识。这种群体性事件是泄愤,没有具体诉求,就是发泄对政府、对公权力、对官员的不满,这些不满都是通过一些具体的事情长久沉淀下来的。还有些群体性事件是挣利,他只要钱,不要你的权力,不要你的官位,更不要你的政权,不是说把政府砸了,我们再建一个新政府,所以上访的老百姓从来不挑战中央的规则,他就说中央的政策好,就是你地方政府违背了中央的政策,往往上访时还复印了很多中央文件,他们对地方政府的诚信、权威都存在极度不信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还是一个制度的问题。有没有制度,制度定得好不好,制度能不能执行?至关重要。例如说,权力交接制度。我们的这个制度就保证了我党领导人的有序更替。新中国成立后,领导人实行了五次权力交接,毛主席到华国锋,实际上小平同志为第二代核心,再到江泽民到胡锦涛到习近平,后几次很平稳,说明有序。这不是每一个国家都能做到得,发生流血冲突得不少,如乌克兰曾经的“欧洲粮仓”,军事科技、工业、农业,承载着无数光荣与梦想的土地,如今却充斥着对抗与战乱。20多年前,廉刀锤子图案的苏联国旗,悄然落下,20多年后,蓝黄条文的乌克兰双色旗,在克里米亚上空彻底消失,多么惊人的相似,都人亡政息了。为什么?还是制度的问题,照搬了西方的宪政,搞街头政治。还有人的问题,亚努科维奇,不行,这个人不行,整个国家就出问题了,人民受苦受难。本来是个很好的国家,前苏联解体时,公投时有90%的人包括这个国家的30%的俄罗斯人都投票赞成,说明民族之间是友好团结的,现在民族矛盾剑张弩拔。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小平同志说的好:还是制度靠得住。不能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寄托这一两个领导人身上。我从以上三个方面说明为什么要搞法治。决定里面讲了很多方面,也有人作了很好的归纳,什么提高执政水平的需要,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等等,我没有按上面得讲。为什么要搞法治?我这里用习总书记的一句话概括: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这句话说穿了,就是搞法治对人民有好处,能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能促进经济发展惠及民众。对人民有好处,人民就应该拥护,共产党一开始闹革命的时候,打土豪分田地,动员农民参加红军,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可以把地主的田分给你,据说还有的地方有一个特别的好处,还可分到地主的小老婆。 讲依法治国,为什么决定里面还讲了以德治国,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他们是什么关系,我讲一讲个人得理解。其实,这个关系就是法律和道德得关系。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归根结底来源于道德。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懂法,但一定要懂道德,一定要守道德。很多偏远地区得老百姓,一辈子没学过、没接触过法,但他就知道这么一个朴素道理:皇粮国税要交,自古皆然;借钱要还,自古皆然;不能杀人放火,自古皆然。这些都不用讲法律,自然就知道,因为这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得基本道德,已告诉他们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把这些基本道德上升到法律,就是法律规则。法律是基本道德得提升和概括。所以,我们讲法治的同时,不能不讲道德,不能摧毁已有的一些好的道德、好的文化传承、好的风俗习惯。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道德失范,法律没有根基。现在我们有很多的法律规定,也规定得很好,为什么落实不到位,原因很复杂,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基本的道德失范,法律接不了地气。法律是要靠基本道德去支撑的,基本的人伦底线没有了,再好的政策执行起来也有问题。我这里讲一个段子,中国式房产的故事, 把道德逼到了绝境:一老奶奶咨询律师,我在上海有套房,想把他给儿子,过户税费太高,怎么能减免费用?律师答,1、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的名字。2、儿子也离婚。3、老公与儿媳妇结婚,房证加儿媳名。4、老公再与儿媳妇离婚,房给儿媳,去老公名。5、然后各自复婚,房证加儿子名。共离婚结婚六次,工本费每次九元,共计54元。我们看,上述行为合法吗?合法。道德不?不道德。我们说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还要说法律不是万能的。又如“洞穴奇案”。1949年,美国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法学界争吵了半个多世纪。五人洞穴探险,牺牲者威特摩尔。像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法律是一种精英文化,只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掌握法律,普通公民根本掌握不了,有了事就找律师,但平时的行为为什么那么守规矩呢?还是因为基本道德传承,包括宗教教义告诉你怎样做人做事,所以法律一定包含了道德的内核在里面。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就是要重朔道德这个底线,有了这个基础,法律的实施才能到位。我这里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明这个问题:在道德的荒漠上,能长出法律的鲜花吗? 二、 关于宪法的权威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成功,就要看这个国家的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有多重要?可以说无与伦比。一个国家的第一部宪是这个国家诞生的身份证。大家所知道的易中天写了一篇文章《一部宪法与一个国家》,在大多数国家里,都是先建国后制宪的,如我国建国五年后才制定宪法,还是在苏共和斯大林的一再催促下搞的宪法。但美国却是先有一个国家的理想和一种精神,然后有宪法,再有国会、政府、法院和总统。原来的北美十三个邦,互不相干,都是英属殖民地。独立战争后,坐在一起开会制宪,为国会是一院还是两院的问题特别是各邦在国会的席位问题吵得不可开交,有的邦如罗得岛甚至说不跟你玩了,可见,宪法多么重要,关系到这个国家的领导体制,权力分配,为保障各自的利益,谁不要权力啊,当然,最后各邦都秉承独立宣言的精神作了妥协,所以美国宪法是妥协的产物。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基本的人权,涉及公民最切身的利益,如何不重要,其他任何法律都是以宪法为母法,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出了的。我们知道,日本安倍为什么总是围绕修宪在搞,因为他要搞军国主义,不修宪不行。日本宪法是二战后盟国起草的,我们叫它和平宪法,又叫麦克阿瑟宪法,(灿烂的阳光,像不像爆炸的原子弹)有的叫阉割宪法,把它搞军国主义的那个东东割掉了,很形象,主要是第九条,该条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2005年,自民党就提出了修宪草案,核心内容就是抛弃日本不得拥有武装力量的规定。日本也是个法治国家,没有哪一个政治家包括安倍敢于挑战宪法的权威,不修宪,想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军队和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军事行动是不可能的。俄罗斯总统普京到莫斯科大学演讲,有学生问:作为总统,你最想做而不敢做的是什么?普京回答:我就想违反一次宪法,因为我所有的活动都被宪法牢牢控制,不舒服,但我不敢,这样做对不起我宣誓的庄严承诺,对不起俄罗斯人民。 我国从建国到现在共有四部宪法即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82宪法是现行宪法,已经36年,有五次修订即1988、1993、1999、2004、2018。美国宪法用了几百年一直没变,只是通过了几次修正案。每一次宪法修改,各方对宪法的关注度特别高,还有别有用心的各种思潮,国内外攻击我们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他们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就是认为我们的宪法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是写在纸上的,第一,他们认为我们的宪法不能进入审判,不能提起宪法诉讼。我们的宪法为不可诉宪法,在法庭上不能拿宪法去直接适用,那么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的六大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除游行示威有有法外(实际上是禁止游行示威法),其他的没有,没有法的后果会怎样?我的权利被侵犯,法院不会受理。第二,他们认为我们没有宪法审查制度,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不能够纠正和追究。这种观点对不对?我说虽然在主观上是别有用心,但客观上也正说到了我们的不足和欠缺。2012年,82宪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北大凯原楼举行,一些宪法学家参加了座谈会,江平虽然不是搞宪法的,也参加了。我看了江平发言的视频,他讲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践宪法,二是修改宪法。在谈到修改宪法时,他讲了一件事,99年修宪前,上面安排了官方的讨论和座谈,也有民间私下的讨论。江平当然安排在官方的讨论之列,但他也参加了民间的讨论,还有经济学家吴敬琏。当时他发表的言论是挨了批的,吴敬琏也挨了批。他讲的意思就是“三个代表”要不要写进宪法,他不主张写进去。其理由是换一个领导人就修一次宪,把这个领导人的东西写进去,宪法修改也太频繁了,写进党的文件里是可以的,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当然,宪法不能一成不变,该修改还得修改。四中全会的决定涉及185项改革,至少有十几项涉及修宪,举个例子,设立监察委的问题,今年宪法修正案就增加了几个条款,第125、126、127。关于实践宪法。他谈了一个观点,我们的审判不能引用宪法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是可以的,但依据宪法条文起诉为什么不可以,权利不赋予诉权,这个权利就是虚的,不落脚的。他的这个观点我认为很有道理。在美国依据宪法的规定起诉就很常见啊,有很多案例,例如米兰达诉亚利桑拉州案。米兰达是个人,在亚利桑拉州。这个人也不是什么好鸟。63年,米兰达在车内强奸一名18岁女子,抓到后,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亲笔供词,他被法院以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20年和30年徒刑。米兰达不服,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使米兰达胜诉。依据是宪法修正案第5条:不得强迫被追诉人自己作证。为此,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规定,警察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告知: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选择回答,所说的一切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这就叫米兰达警告。此后警察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必须说这么几句话。警察局怕警察不记得,还特地印制了卡片。米兰达出了名,还印制了很多卡片换钱,后来在一次斗殴中被打死,口袋里的卡片被他的鲜血染红。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判决,依据的就是宪法条文。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但这与西方的沉默权是由区别的,刑诉法规定,要如实回答,但可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如实回答将会怎么样,没有说。经济困难的人、未成年人、限制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要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等等。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至高无上,等于是一个家庭的一家之主。如果作为一家之主的宪法没有地位,没有权威,那么,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权威。实际上,宪法的权威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什么时候不重视宪法,国家就会出现混乱,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保障。例如说,文革时期,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挨批斗,他拿出宪法文本,但也无济于事。宪法得不到实施,不指望法律得到实施,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和追究,不能指望违反法律的行为得到纠正和和制裁。所以,很多人把我们的法制不健全,法律实施不到位,归结到宪法的地位不高,宪法实施不到位,违宪审查不健全。好的法律不实施、不落实,就会一纸空文。所以,一直以来,不少人呼吁,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比如说,建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要允许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等,上海交大凯源法学院院长季卫东就主张设宪法法院,他的观点是,人大是立法机关,自己立法自己审查有问题,如果把审查权交给最高法,也有问题,它本身要接受人大监督,又怎么好审查人大的立法,再说,最高法自己制定了好多司法解释,自己也不好审查自己啊,所以,他认为最好的模式是设一个宪法法院,专司宪法监督和审查职能。针对社会上的各种思潮、观点,四中全会决定作出了鲜明的回应,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举措,其出发点就是树立宪法的权威,提高宪法的地位,让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包括那些方面呢? 第一,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这个命题很新,但要防止一种倾向,不要理解为西方的宪政。西方的宪政就是搞多党制、两院制、三权分立。这个好不好?我首先说不好,用《红楼梦》的话说“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反认他乡是故乡”。我再说好,人家搞了几百年,从程序方面看也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事实上,好的东西我们借鉴了不少。例如我们的刑事审判从纠问式发展到今天的抗辩式,难道不是一步一步向西方的审判方式学习、靠拢吗?学习、借鉴可以,但不能照搬。四中全会后,有外国人问,中国会不会搞政党法?能不能,绝对不可以的,西方的政党法是什么,它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建党自由。我们的宪法已确定中共的执政地位,已有宪法依据,不需用政党法来确定。有人提出,究竟是国法大,还是党纪大?四中全会第一次打通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界限,把这个墙破掉了。过去的国法和党纪是两条线,互不交叉,这次把党内法规体系第一次纳入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我们中国,如果照搬西方的宪政,就有可能出乱子。这是第一个方面,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二个方面,完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这条说的原来就有,宪法第62条、第67条分别讲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也有条款讲了解释的职责。问题是没有说宪法实施的职责,也没有说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职责,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第三个方面,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人大常委会2005年以后搞了一个备案审查室,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备案审查,但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审查的范围就大多了,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进来了,包括党的文件,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次明确规定,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句话是针对红头文件的包括党的文件、党政联合发的文件。立法性质是什么意思?就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约束公民权利的,或者给这个部门这个地方增加权力的。上面说的实际上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体制世界上通常有四类,一是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审查,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及司法机关审查,如美、日。三是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如德、俄。四是宪法委员会审查如法国。对违宪审查我们过去做得不太好,《立法法》规定,最高法、最高检等五个国家机关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违宪、违法审查,但立法法颁布了十多年,没有一起。到2013年底,全国人大接受的备案审查的数量非常大,行政法规502件,地方性法规22253件,司法解释189件,废除和撤销的没有一件。公民个人根据立法法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1137件,也没有公开答复或处理。当然,在民间的呼吁下,有的还是起了一定作用。如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2003年,三个大学的博士就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就82年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这是5月份的事,虽然是向人大提出的,人大没有动静,6月份,倒是国务院就废止了这个制度,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2012年,也有一件可以称为宪法性事件,就是劳教制度的废除,也是有很多人提出对这个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背景下的产物。这个说了好多年,可以说口诛笔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你国务院怎么能作这个规定呢?2012年废除劳教制度的那一年,有一件很有影响的案子,大学生村官诉重庆市劳教委案。这个大学生叫任建宇,因为这QQ和微博上转发了一些不好的帖子,又在自己的T恤上印了“不自由,毋宁死”,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并刑拘,报捕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不批准逮捕。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以发表反面言论和信息为由作出劳教两年的决定。他的父亲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劳教委认为劳教决定不当,撤销劳教决定,是撤销的第二天,重庆第三中院宣判,认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裁定驳回。改革开放的两个严打规定,也有违宪之嫌,本来法律规定10天上诉期,变成3天了,很明显的违宪违法。这是说的备案审查制度。原最高法肖扬院长最近讲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处理一起违宪案件,比一千次法治宣传效果更好。 第四个方面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因为82宪法是12月4日通过的,所以宪法日的时间定这每年的12月4日。设立宪法日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宣传宪法意识,普及宪法知识。要提升宪法的地位,首先全社会都关注宪法。宪法宣誓制度,是个了不起的制度安排。这全世界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97个建立了宣誓制度,我们是第98个。美国总统就职,要宣誓,香港特首就职,要宣誓,下一个,我们也要宣誓了。通过宣誓制度来培养公职人员对宪法的敬畏、尊崇、信仰。香港“占中”问题(2014年、政改方案、占领中环)的出现,与我们的宣传不到位是有点关系的。我们讲“一国两制,港人治港”虽然很正确,但中间少了一个“依法治港”,有些人忘记了港人自己管理自己,还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香港的基本法这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上面讲的几个方面,都是一些非常务实的举措。 第五个方面,关于立法的问题。一是立法先行。这样讲是有针对性的。过去我们一般讲政策先行,某次会议精神先行。我们过去很多创新、很多改革,只顾突破现有制度,没有考虑法律依据。所有决定上讲“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如上海自贸区,全国人大必须立法,要授权。又如,土地制度改革,涉及试点省市,全国人大就作出决定,暂停适用土地管理法的多少条等。二是提高立法质量。习总书记讲过,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有很多条款就能解决实际问题,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现在电商占的市场份额太大了,很多人都是网购,又见不到人,容易受骗,七天无理由退货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不退不行,不需要理由,法律规定的。国家工商总局还出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又进一步细化。又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48小时的问题,就有很多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甚至会引发道德危机。死亡的标准问题、单位与家属的态度问题,涉及70多万元啊。上班突发疾病回宿舍休息后再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不能视同工伤?我们岳阳有案例。2014年6月8日晚,姜某在加班过程中头痛,晚9时结束加班后回宿舍休息,凌晨1点被送至临湘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血管疾病。姜某所在公司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姜某之妻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驳回上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问题。最高法、法办(2011)159号答复,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资损失,一般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有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155条也有类似规定。唯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同,2014年,最高法对湖北高院有个答复,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我们现在的法律确实很多,但矛盾、冲突的也不少,还不说公民,就是法院判案有时也无所适从,所以要对法律法规重新审视,该废除的要废除,该修改的要修改。三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句话是针对长期以来我们的部门立法、部门利益来说的,看得很准。以前,部门主导法律的起草是一种常态。部门起草也有好处,熟悉情况,又操作性,但最大弊端是带有利益色彩,许可权、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强制权等都维护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部门都想绑定立法,这叫“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定化”怎么解决?谁来主导立法,还是由人大,因为就是立法机关嘛。例如,北京市的人大来主导北京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但有个问题,不是全国所以的城市都有这个权力。我国有两百大几十个地级市就几十个国务院授权了并且是分三批授的。如山东,淄博有,枣庄就没有。广东佛山、中山人口五六百万,经济发达,社会管理难度大,但没有授权,要想解决一些问题,还得去找广东省政府,很需要有这个权。所以,四中全会提出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任务,因为整个社会事务包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秩序主要是由政府及其部门来管理的,百分之八十的法律是由行政部门执行的。什么样的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决定讲了24个字: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怎样建设法治政府,决定里有很多举措,我这里讲讲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方面、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我们现在的行政执法领域都有很明确的法律规范,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2012年还出台了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很规范的要求。最大的担心就是决策问题,特别是重大决策。什么是重大决策?就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区域发展的,如要不要搞一个棚户区改造、要不要建个垃圾焚烧场,在哪里建。要不要搞PX项目等等,在这个问题上,出了些事情,大规模游行的都有,没有经过一定程序,老百姓不知道,动手开始搞群众就闹。过去对重大决策,都没有规定该怎么做,主观随意性很强,也就是我们常说“三拍”现象:做决策拍脑袋,执行决策拍胸脯,决策执行完了就拍屁股走人。最后导致许多重大决策貌似政绩,实则贻害无穷,给国家造成多大的损失。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我们建的珠海机场,1996年启用,一流的民用机场,规模很大,建设时光基建款就拖欠了17个亿,建成后客流量每月4至5万人,只相当白云机场一天的流量,而设计的客流量是每年1200万,2000年只有57万人,利用率不到二十四分之一,2014年据说突破300万。再说近的,就说华容城市建设,那条农民街,那是决的什么策。决策太重要了,所以要规制。四中全会决定里几个主要的制度设置得非常好。第一、所有决策必须履行“五大法定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其实,这些东西在我们的法律法规里面早有体现。例如,我们为公共利益,搞一个项目,就要征收,按原来的说法叫拆迁,现在不这么叫了,因为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原来的拆迁条例。征收你的房屋和土地,你不愿意、不配合,漫天要价,怎么办呢,有法律制度,只要你按程序走了,补偿公平了,可以申请法院来强拆,这叫司法强拆,用法律语言来说,叫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那么,你向法院申请强拆,法院就要审查啊,看你这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符不符合程序要求。因此,国务院的征收条例、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有行政强制法都规定了除强制执行申请书外,还有提供很多东西,其中就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涉及旧城改造,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有问题,你县政府还要组织听证,这个听证,实际上就是让共众参与政府的决策。第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个很重要,要终身负责,跟盖一栋楼一样,谁设计的,谁施工的,谁监理的,这个楼塌了不能说与你没有关系。这个制度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第二方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是讲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机关一般都有执法权,但究竟怎样执法?要改革,要规范。第一,政府部门职责要明确要清晰。执法是很严肃的事,事情出现了,是谁的职责,由谁去管,应十分清楚,不能打和渣豆腐。说实在的,有时还真搞不清。过去执法部门的确很多,老百姓说,大盖帽满天飞,眼花缭乱,搞不清谁是谁。后来国务院发了一个通知,规定除14个部门外其他都不能着装,老百姓称“脱装令”。执法部门虽多,好像都可以去管,又好像又可以不去管。有利可图,抢着去管,有麻烦的,推诿扯皮。例如,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问题深恶痛绝,好多部门都可管,药监局、农业、工商、质监都可管,都到同一个槽子里吃饭,就是管不好。举个例子,2005年的“奥美定”事件。这个事件是继输血感染艾滋病以来的又一大公共卫生健康事件。经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奥美定被作为人体软组织填充材料,用于注射隆胸、隆臀等美容手术,由于药监局的审批严重违规,导致30万人付出惨重代价,发炎、感染、变型,有的乳房跑到了背部,只能切除了乳房或手术取出,危及生命。又如,我国2005年就已加入了世卫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承诺2011年11月9日开始要在公共场所禁烟。虽然中办、国办都发了文,主要针对领导干部的,但照抽不误。哪个部门管,怎么去管,好像没有人去管。后来,卫计委搞了个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也征求过意见,最高可罚500元。现在。控烟办法,各省市直辖市都已出台。上海前几年也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烟酒经营场所未悬挂禁售标志的,最高也可罚500元,现在是立了法,但执行起来会很难。怎样执法?法律有明确规定,有很严格的程序。警察抓人,被抓者问警察:你凭什么抓我?警察反问:你说我凭什么抓你,怎么不抓别人偏偏抓你啊!不讲抓人的依据,反而问被抓着,很荒唐。大家知道,前几年沸沸扬扬的河南农妇周秀云山西讨薪丧命案。周秀云的儿子因讨薪与保安发生冲突,保安报警,民警赶到,你看他们是怎样执法的?我只看了前期报道,就发现他们的执法有五个很大的问题,第一,不查清事实就直接抓人,这个案子是治案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报了警,肯定要出警,这个没错,但你先得问明情况,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要做笔录,怎么,下车伊始就直接抓人,还是人家就是犯罪分子,即使有犯罪嫌疑,也要告知涉嫌犯什么罪啊。第二、周秀云倒地后还用脚踩其头发,够野蛮的了,是野蛮执法。第三,事情闹大了,找出中间人又要私了,首先说五十万,后来出一百多万。能够私了吗?不能的,他们是在执行职务,是执法,出了问题,给他人生命和财产造成了损害,只能国家赔偿。第四,出了这样大的事,网上疯传,记者打电话问,还说是谣言,也迟迟不立案。第五、执法过程中,你凭什么扣人家的手机,你没有理由侵犯人家的财产所有权,你的执法如果不是见不得光的话,你怕人家拍摄吗?你看整个执法过程,步步有问题。还有,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上海交警拌摔抱娃女子案”,视频中女子的行为绝对是违法的,但涉事民警的暴力执法行为也不能容忍。最后,对该女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对民警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各打了五十大板。还有一件案件“李思怡案”,过去很久了。李桂芳是一吸毒女,成都金堂县城郊派出所民警黄某、王某将李带离去强制戒毒。在车上,李向民警讲,有一3岁女儿一人独自在家,跪地哀求,头撞车门,民警无动于衷。导致女儿饿死,死前还手抠木门,很惨。中科院一研究员为此写了一本书,书的扉页上这样写道:没有人幸免于罪,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说起暴力执法,我想起了德国哲学家尼采的一段话:消灭野兽的人,要小心不要让自己也变成了野兽。真正的法律,让人在消灭野兽时,不会变成野兽。第二,加强综合执法。各个部门都有执法权,都是执法主体,都有执法队伍,据统计,全国执法队伍一百多万,其中,公务员18万,事业编制的117万。基层执法队伍主要分布在文化市场、城市建设、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水政水资源、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要整合起来,相对集中执法权,统一执法。决定中特别提到了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问题。这些年,老百姓对城管反应强烈,城管是个很尴的角色,城管在中央是没有主管部门的,国家没有城管总局。城管执法有没有法律授权,有没有执法依据,城管到底执的什么法?社会上都有质疑。跟市政管理有什么关系,跟工商管理有什么关系,跟卫生管理有什么关系等等,例如,路灯、户外广告牌的设立到底谁管,谁审批?有的城市是市政,有的城市是城管,各不一样。城管的角色定位、法律性质、职责范围、执法手段是什么?是强行搞,还是微笑文明盯着你看你不得不走,还有鲜花执法,城管队员拿着一束鲜花,你配合,就送你一束,这些都得有个套路,立一个规矩,所以,城管执法体制要理顺。第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也是个新得提法,本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必然的,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通过调查等手段,发现行政相对人已触犯刑律,本来只给予罚款的处罚,但不行了,既然触犯刑律,那个行政相对人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了,你没有刑事侦查权,就得将案件移送到侦察机关,你就不能为本部门利益驱动,多罚点钱了就结案。那么,达到什么标准就要移送,移送的程序是什么?决定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四个建立”即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案情通报制度、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个方面,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履行,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但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什么意思?对公民来讲,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都可以去做,但对政府来说,你去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授权的事你就不能做。举个例子,两个异性睡一张床上,又不是夫妻,你政府要不要管他们的事甚至还睡在他们中间,这就难说,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不归你管,这是个道德问题,是公民的私事,舆论可以谴责,你就不应该管。我们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改为同居关系,可见,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这就说明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不是非法行为。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非婚异性住一起,是不是违法呢?当然是,违反了什么?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的义务条款,但你也不能管,因为它是民事纠纷,配偶一方可起诉离婚,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那是他们自己的私事,所以,你不该多管闲事。有两种情况你公安可以管,也应当管,一是货币化的性交易,嫖娼,应给予治安处罚。二是重婚。应立案侦查,当然,对于重婚,配偶一方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是党员干部,纪委可以管,因为你身份特殊,你违背了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名字还蛮难听,叫通奸。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更严格,因为你是党员身份,所以,党的纪检部门可以管你。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要十分明确。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信。在社会转型时期有个突出特征“政府太大,富人太富,穷人太穷”说政府太大,不只是说机构臃肿,人员太多,更重要的是说权力太大,刘铁男案件就说明了审批权腐败的能量够大的了。所以,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现在有些部门,不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是把权利关进笼子里,把老百姓的权利捆绑起来。在决定里提出了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每一个部门到底有哪些权力,一项一项列出来,没在清单中的,你就没有权力。实际上有两个清单,对政府来说,叫权力清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叫负面清单,禁止你做的,就是你不能做的,其他都是你可以做的。比如说,上海自贸区就搞了个负面清单,对外来投资者,有哪些事不能做都列出来,除此之外都不受限制,都是自由的。 第四个方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允许老百姓对政府提出公开的要求。在政务公开方面,决定提出了一个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讲了“五公开”即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如果真正做得到,可谓“阳光政府”。其实很不容易。住建部有二、三个人管信息公开,但每年面对4万多个信息公开的要求。2012年,陕西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微笑的“微笑哥”,也就是安监局长杨达才事发的同时,湖北三峡大学在校大学生刘艳峰向陕西财政厅要求公开杨一个月挣多少钱,拖了10多天,财政厅答复了一个信息:某某同学,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祝你学习进步!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立案。大学生的意思是,公开了他的工资,即使贪官不微笑,也逃不了。这么一来,现在每抓一个贪官,不知多少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公开贪官的收入。上海交大的一研究生、清华的一女生多次向中央部委要求公开部长工资、公开副部长分工的信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在全国有一起有影响的案例:2013年7月,浙江一律师吴有水向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他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结果,有的答复了,有的要求延期,有的则以“内部掌握,不能公开”为由不予答复。吴有水将广东省卫计委告上法庭,广州中院审理此案,卫计委一审败诉,法院认为,卫计委以“内部事项”为由拒不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以上可以看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想知道政府在干些什么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这个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四、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司法要公正,要有公信力。习总书记在四中全会的说明中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出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不公正,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因为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就体现出来了。现在司法的公信力很成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法院不作指望了,根本不相信你了,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宁可去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十多年,上访虽然很艰辛,但在他们心目中还抱一线希望,而对法律则不抱任何希望,现在的访民队伍的数量大得惊人,是中国社会的一种奇特现象。分析一下,当一个国家提供的司法成本过高或服务低劣的话,如为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老百姓选择要么放弃正义,要么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途径也很多啊,出了纠纷,找黑社会去摆平的情况有,有了官司就到处找关系,托熟人。关于司法改革,三中全会就作了布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开了六次会,有三次涉及司法改革,通过了司法改革的方案,也启动了试点,试点是14年7月中央确定的,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作为司法改革的试点。上海力度最大,上海高院的副院长邹碧华死了,很不错的人,在法律职业人有很好的口碑,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就是上海司改的主管院长,可惜出师未捷身先死。这次四中全会在这个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改革事项和改革要求。下面对试点的做法和决定提的新的事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关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问题。司法公正,就是要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首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具有内在一致性,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为达到实体正义,通过设置一种程序,可圆满地实现实体正义。如两个人分一块蛋糕,分得均匀是实体正义,为了分得均匀,设置一个程序,切蛋糕的人后拿蛋糕。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不同的标准,无论怎样设置程序,也不能百分之百达到实体正义。当两者冲突时,究竟怎样选择?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是美国黑人橄榄球星、影星和电视节目主持人,被指控双重谋杀。1994年6月12日,在洛杉矶高速公路上上演立体大追捕,全美现场直播。1995年审判,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和瑕疵,使其确凿的证据没有被采信,陪审团裁定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当时的总统克林顿在收看电视直播后,用红笔写了三句话,其中一句是“我们必须尊重陪审团的裁决,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这样”,哈佛大学一法学教授说“美国的司法制度烂透了”。当时在美国主流的声音是辛普森事实上有罪,但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这起案件在我国也有不小震动,当时主流的声音是否认美国的司法制度,有钱人不受法律制裁(梦幻队)。但后来我们对这起案件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可以说是颠覆性的,观点是,正义化身的法官宁愿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也不愿、不能开国家公权力以违法方式侵害公民私权力的口子。实体正义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的丧失。(称错了与定盘星定错了)这起案件的审判是典型的程序优先。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伊藤曾说“全世界都看到了他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没看到”。再讲一个民事案例。1997年,顾某在上海珠宝大厦看中了一个水晶球,直径58毫米,原价6000多,打折后2994元。她问销售员是不是假的,对方说,不会,三楼有珠宝鉴定,你可去鉴定。最重要的是我们有一个庄严承诺,假一赔百。她掏了钱,拿着水晶球、小票和质量保证书走了。3个小时候,顾某回来了,说对不起,你的这个水晶球是假的。她拿出一个鉴定书,上面写着:质量是方解石,直径58毫米。方解石是一种玻璃体,价格在20至30元之间。售货员慌了,忙找了经理,经理一看鉴定书,说我们把钱退给你吧。但顾女士不同意,必须按照承诺假一赔百。双方吵了起来,销售方的说法是“假一赔百”是一句夸张的广告宣传,双方不欢而散。一周后,顾女士把商家和产家告上法庭。商家请了律师,律师说,我们承认你在我们商场买了一个价格2994的水晶球。既然你主张水晶球是假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你必须证明这个水晶球是在我们商场里买的。顾女士拿出小票,律师告诉她小票能证明你在我们商场买过一个水晶球,但证明不了你手里拿的假水晶球是从我们商场里购买的。小票上的指纹只有你和鉴定人的,我们的售货员都带白手套出售玻璃制品。顾女士一下子蒙了想到自己买了假商品却不能伸张正义,眼泪哗哗往下流。法官宣布休庭,第一次庭审结束。顾女士回去后也找了一个律师,律师说,太简单了,你中计了。我给你交代一句话,你在法庭上如此一说,就可化解。第二次开庭,顾女士说,你凭什么说我拿的水晶球不是从你们商场购买的?你就要证明你买给我的是真的。对方律师说了这么一段话,经我们调查,你不是一个一般的消费者,你在一个月前下岗,一个刚下岗的工人能花2994元买一个水晶球吗?根据你的知识,你本身就是上海水晶制品厂的工人,你有条件来加工一个假的水晶球来敲诈我们。正因为你下岗了,感觉生活没有着落,出此下策,你一看假一赔百,以为从中可以捞到好处。顾女士就说,你既然认为我是敲诈,我掉了包,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你就要证明我掉了包。肯定他没办法证明。那么,这个水晶球究竟是不是从这个商场里购买的呢?在很多情况下,只有上帝知道。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成了一个谜,我们称为“水晶球之谜”。那么,法官面对这样真伪不明的状况时,该怎么办?能不能说事实搞不清楚就不判或者搁下来,放它一千年,这不行。这个案子一审判决顾女士败诉,二审维持。从这两个案件看,我要说明的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可能会不一致,在这种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我们怎样审判案子?这是一个大问题。这就涉及程序问题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问题,处理刑事案件和处理民事案件,都有一套程序,这两个程序是不同的。处理刑事案件,谁证明?公诉机关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也就是说滴水不漏,如果不能完全、充分证明,即使百分之九十九是他干的,也不能定罪,念兵案再审宣告无罪,但不能保证不是念兵干的。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放纵坏人,但不会冤枉好人。民事案件就不同了,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证据优势原则。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就看谁的证据占优势了。你把钱借给了他人,你就要举证,如果你举证不能,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在实体上确实不公。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冲突,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应如何取舍?应秉承程序正义优先原则,理由如下,第一,遵守正当程序,虽可能放纵犯罪,但能防止冤狱发生。而为了实体正义不顾正当程序,虽然在个案中能实现实体正义,但更有可能造成冤狱。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第二,遵守正当程序可以防止公民的基本人权遭到侵犯。公权力被滥用是十分危险的,一旦这个缺口打开,我们都不能幸免,因为我们每一个都是潜在的被告人。 第二个方面,检、法的员额制和瘦身。员额制是什么意思?就是把法院的人员分成不同种类,只有一小部分人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美国最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我们的最高法九十年代末就有三百多名,人家说,是法院吗?应该是议会)其他人员将变成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如法警,就相当过去的三班衙役,坐在明镜高悬下的大老爷才是法官。这对法院内部来说,最为伤筋动骨。这项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目标在于使法院成为法官的法院,而不是领导的法院。但也正因为牵扯到每一个法院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虽在强势推进中,争议和顾虑一直不断。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法官员额约占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33.3%。这个比例行不行?日本全国的法官3000多人,我国香港月190人。大多数国家的比例是每万人0.6名法官。我国实行员额制后,全国的法官约14万人,约2万人一名法官。有人担忧,员额制会不会变成权力和资历的盛宴,最终挑出来的仍然是行政级别较高和资历较老的人员,而不是按审判和专业素质来选择,这个问题也许存在,但员额制的更大意义在于建立制度框架,即使一时选入了不合格的法官,但将来配合以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和淘汰机制,大浪淘沙,法官的配置会趋于合理。决定的第六部分讲法治队伍建设时就专门讲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怎么选?现在提出的方案,一是统一提名,分级任命,一是统一提名,统一任命。后一种办法有法律障碍,涉及修改宪法、法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关于法院的瘦身,决定里面没这么提,但有这方面的意思,决定里讲法院应以审判为中心,集中精力搞审判,也就是去行政化,你法官就专司审判,其他的就不要去管了,什么创建、综治啊,文山会海,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应从行政事务、中心工作、社会工作中解脱出来。这次最高法就发了一个文件,把整个法院系统的考核排名取消了,是件大好事。年底深圳各基层法院立案厅排长队堪比春运买票,都是结案率惹的祸,为了结案率,年底前一个月不立案,积压的案件似井喷,就为了考核,这是最高院四中全会后的有力举措。 第三方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过去的一年,此项改革推进很快,例如,广东江门就已设立了跨区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又有新的做法,将跨区域的层级提高到最高法,决定“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刘贵祥为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第二巡回法庭庭长。其实,解放初期,最高法曾设立了六个分院 ,但只搞了三年,这个我们可能不知,但知道“马锡伍审判方式”,马锡伍当时就是西北分院的院长。改革的动作如此迅速,难以令人置信。三中全会后仅半年时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就通过了《最高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的方案》直接越过了探索阶段,使预期的改革提速了。11月3日北京就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12月26日、12月28日广东、上海很快就设立了。之所以会提速,是因为我们有相关经验,如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就受行政区域限制。2014年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检察院组建步伐也很快,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挂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有人形象地说,打官司有“主客场’.就是说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绑架。比如说华容的企业和外地的企业打官司,如果管辖是外地法院的话,不打输才怪。司法权应高于行政权,为了表明这一点,香港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要检阅警察仪仗队。司法要公正,必须赋予它权威,司法只有公正,她才有权威。西方国家的司法是很有权威的,连总统也不敢懈怠,并且极力维护。举个例子,“小石城事件”小石城市阿肯色州的首府,即克林顿的老家。57年,该地教育委员会接受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允许9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学就读高中,但该州民主党州长坚持“隔离但平等”规则,并动员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禁止黑人学生入学。艾森豪威尔总统不惜派“101”空降师保护9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学。 第四方面,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一项新制度,有的叫“全程留痕”就是整个司法过程都要留下影响司法结果的因素和痕迹。谁打了招呼,谁批了条子,谁打了电话,谁作了指示,都有记录在案卷。这个记录很重要,过去有绝对权力的封建皇帝都害怕,御史做的工作就是把皇帝的一言一行都记录在案叫“起居注”。对这一点,有的法官在微博上评论,院长给你打个招呼,书记、市长暗示你,你一个小小的法官,敢入卷。对这些,四中全会有研究、有专门的分析,会有后续的手段和措施。正是由于权大于法的强悍,领导对具体案件的干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也使公民逐渐形成了信法不如信访的观念。我讲一个2010年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的案子。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长沙商人许某诈骗了慈利章某的4460万元,许某判了无期。章某申请追缴赃款,长沙中院立案执行,查封了许某用赃款并购的一家公司位于芙蓉区的上千万的一宗土地,因芙蓉区某领导行政干预,未执行。章某向省高院反映,省高院指令慈利法院承办并查封了该宗土地,芙蓉区领导走上层路线,长沙方面不断向慈利法院施压,慈利法院作了殊死抗争,仍然接到省高院要求慈利法院解除查封的指示,于是,出现了一份罕见的执行裁定书:本院合议庭认为,解除查封理由不成立,但省高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一直没等到正义的执行申请人章某,因抑郁、情绪激动导致脑溢血猝死。可见,司法机关腰杆子不硬,顶不住外来的干预,其实,这个干预不仅有外来的行政部门、领导的干预,也还有内部的干预包括法院内部和上级法院的干预,所以,要把这些干预都拿掉,让法官独立审判。 第五个方面,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国司法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能依法独立审判,受制因素太多。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三中全会没有涉及到政法委,也没有提到对军队进行法治化管理,周永康、徐才厚案件带动了对政法委体制和军队治理模式的反思,先是明确和再次厘清了政法委的工作重点是“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原则上不干涉个案,再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军。这个制度的提出就是为了“让审理者者独立审判,由裁判者终身负责”原来叫案件承办人,现在叫主审法官,你审案,不必请示庭长,也不必请示分管院长。这也就是决定里说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坦率地说,法官要不要终身负责,能不能终身负责,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但是,考虑到,我把司法裁判权给了你,你有权力就有风险,尤其是刑事案件,判了冤案,把人错杀了怎么办,如呼格案,你不负责任肯定不行,冤案是国家法治化的疤痕,损害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又如,最近披露的安徽的案子,19年前蚌埠区长助理余英生杀妻案,余的妻子在家中被人强奸并杀害。刑讯逼供不说,有两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一份是受害人内裤上的精液,做了DNA鉴定,不是被告人的,在六次庭审中辩护人都提出来了,不是不予理会,就是说是被告人伪造的现场,从美容美发厅附近捡来的放在被告人内裤上。还有一份证据,侦查机关到受害人家里取到了两枚指纹,既不是被告人的,也不是受害人的,也不是受害人儿子的,是外人的,说明什么,说明有外来曾来到受害人的家里,很重要的证据,但这份证据隐匿了,没有拿出来,2013年这个案子再审时才知道。这如何不造成冤案。律师制度很重要,权力衡平(控、辩)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系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现在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错案?我一审判张三胜诉,二审改判张三败诉,就一定说明一审的法官办了错案吗?不一定,有一个对法律的认识问题,有时候是不是错案还真说不好,但有的案件错了就很明显,你违背了办案的规则而出了错,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也没查清,就判人家有罪,那就肯定是错案。法官也是凡人,不能穿越,事实真相篡在上帝手上,你只能靠证据把握法律上的事实,而非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你按审判规则办的案,即使放纵了坏人,如念斌案,是不是念斌干的,谁也说不清,但你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他干的啊,怎么办?是疑罪,只能从无了,就不能算错案,但冤枉了好人,错案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因为制度的设计疑罪是从无的。 此外,关于公正司法问题,决定中还有很多改革举措,如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说两个制度。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全国很多检察院已作了有益探索比较早的,如最早的以例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该县工商局和汤某,要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门面房买卖合同。其理由是工商局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门面房给汤某。检察院进行环保公益诉讼的也有一些,这些实践也是在为立法探路,法律上的瓶颈是诉讼主体身份上,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谈谈人民陪审员制度。搞了很多年,问题不少,形式的东西多,实质的东西少,陪审员基本上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针对这些问题,决定里面讲要完善这个制度,怎样完善,讲了两个方面,一个是陪审员的产生提到了随机参选方式,原来是怎样产生的,基本上是法院自己聘请的,还有一个是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这两个方面虽谈不上与西方的陪审制度接轨,但的确吸收了部分做法。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包括美、英等国,很多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作出裁判的是陪审团,案件开庭审理后 由陪审团作出有罪和无罪的裁决,量刑则是法官的事了,如前不久,香港的政务司司长许某就被陪审团裁决五项罪名成立。陪审制度,大陆法系是参审制,英美法系叫陪审团制,大陪审团23人,陪审团12人。西方的陪审制度,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大众化、非专业化。其产生都是从选民登记或驾驶证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定的。二是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裁决,即只对案件事实而非法律问题做出裁决。三是实行一致性评审规则。退庭后,陪审团进入陪审室秘密评议,对刑事案件的裁决须全体一致,如不一致,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四是诉讼过程始终保持沉默。回避问题。你看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以上第一、二点很相似。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 全会决定用了很长篇幅讲法治社会建设,相当不错,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一个方面,政府应该做守法诚信的榜样。现在是领导干部守法不够,群众也守法不够。但群众守法不够影响较小,领导不守法影响就大了。我们要求老百姓能够守法,尊重法律,政府自己更要守法。现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换了一把手,换了书记,原来的思路就变了,原来的规划也要变,即所谓一道君子一道臣。所以习总书记讲过,要一张蓝图贯彻到底,不能来了一个书记就换一套。除了做守法的榜样,政府还要做诚信的榜样。政府不诚信,已成为中国社会的痼疾。拖欠工程款,吃喝签单不给钱,有人说,政府就是最大的无懒,虽然有点夸张,但也反映政府不诚信的问题。你政府带了这个头,老百姓不效仿才怪,所以现在社会诚信缺失的太厉害了,契约精神已荡然无存。另外,政府不但自己要诚信,还有对不守法,不诚信的行为严厉惩治。这就是倡导全社会诚信的一种姿态。如食品安全问题,现在谁人不担忧,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到位吗?我肯定地说,没有。这就有一个问题令人匪夷所思,香港的绝大多数食品是大陆供应的,为什么香港的食品可以放心吃呢?人家日本的保健品是很好的,但我们也许不知,日本一流材质生产的保健品给自己用,二流的欧美用,三流的港澳用,四流的中国大陆用,可是四流的对我们来说也是好得不得了了。大陆的食品到香港后可以放心吃,无非两条,一是香港食品检验制度非常严格,有问题的进不去,二是执法严格,没有寻租的空间。香港做得到,我们做不到,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值得我们深思。 第二个方面,加强法治教育的问题。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治意识的树立,政府的榜样示范是教育,另外还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的关键是什么?我个人认为,主要是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理念,掌握法律知识倒是次要的,那应该是法律职业人或者法律精英们的事。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实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里说的大理石指人类最早的一部法典《汉莫拉比法典》刻在一根岩石柱上。铜表指罗马最早的一部比较成文的法律《十二铜表法》刻在十二块铸成的铜上面。这句话什么意思?第一,公民对法律得敬畏、第二,你得有终极追求。也就是说守法要形成内心信念,法律要成为公民的一种信仰。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勉而无耻”,什么意思?你光是来约束他,他违反了光是处罚他,但老百姓心里没有羞耻感。我们对法律的敬仰如何?可想而知,这一点,西方要好多了,当然,这有个文化历史渊源得问题。一个日本学者写了一本书叫《罗马人的故事》,两千多年前,凯撒关于交通管理的法律,让人非常感慨。凯撒为解决罗马城交通拥堵得问题,制定了一个《尤利乌斯交通堵塞处理措施法》,规定从日出到日落,严禁乘马车进入罗马市区,包括凯撒自己出门办事,只能从皇宫走到城门口后再乘车,有一例外,结婚得女子可乘马车在城里走。你看,两千多年前对交通拥堵问题就想到了,而且很精细化。在西方,公民得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契约意识都比较强。说契约意识、契约精神,举个例子,在美国纽约,离美国总统格兰特陵墓不到100米处,有一小孩坟墓。在坟墓旁得一块木牌上,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1797年7月15日,一个小孩坠崖身亡,其父母在坠崖处修建了一座坟墓,后因家道衰落,这位父亲不得不转让这片土地,他对新主人提出了一个特殊要求:把孩子得坟墓作为土地得一部分永远保留。新主人同意了这个条件,并把它写进了契约。。100年过去了,这片土地不知转卖了多少家,但孩子得坟墓依然留在那里。1897年,这片土地被选为总统格兰特将军的陵园,而孩子的坟墓依然被完整保留下来,成了格兰特陵墓的邻居。又一百年过去了,1997年7月当时得纽约市市长到这里缅怀格兰特总统,重新修整了孩子的坟墓,并亲自撰写了这个故事,让它世世代代流传下去。那份延续了200多年得契约 ,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承诺了,就一定要做到。正是这种契约精神,孕育了西方人的诚信观念。在中国,更崇尚的是“聪明”而非诚信,正是这种社会风气,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彼此防范,高高的围墙,家家的防盗门、防盗窗,但没有谁觉得安全。遇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很多人不是拿起法律武器,而是上访、闹事,拉横幅,堵桥、堵路,理性维权的不多见,我们要向理性维权的公民致敬!针对这种情况,决定里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第三个方面,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这决定的第七个大问题,我把它提到这里讲。十八大报告就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提高干部法治思维至关重要。我们知道,澳大利亚被称为囚犯创造的国家。澳大利亚原来是不毛之地,80年间有16万英国犯人被流放到此。英国当时流放犯人时,按照上船人数出发时付钱给船老板,这样,就出现一种什么情况呢?到达后病死、饿死的不计其数,有的船上高达37%,因为船老板为了利益最大化,破船该装,断水断粮,不惜牺牲船上人的生活和医疗。英国政府想尽了办法,如牌官员上船监督,派医生,派的人不是不明不白的死了,就是受贿,都无济于事。还是一个议员想了一个办法,上岸后点人数再付钱,这样一来,饿死、病死的基本上就没有了,这说明了什么?制度设计很重要,而设计这些制度的人就是政治家,就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如果没有法治思维,能做到吗?又举个例子,7个人每天就一桶粥并且不够。首先,用抓阄决定谁来分,每天轮一个,结果一周下来只有自己分粥的那一天才是饱的。后来他们想出新的办法,推选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来分,所以大家都去巴结他,讨好他,强权就产生了腐败。再后来开始组成三人分粥委员会和四人评选委员会,等到攻击扯皮下来,粥到嘴里全是凉的。最后想出一个办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等其他人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分粥的人为了使自己不上当,尽量分得平均,大家都快快乐乐,和和气气。你看,不同的分配方式,就会有不同的风气。但这种分配方式和制度设计,也是不断摸索出了的,和我们的法治改革一样,也有一个摸索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的思维、智慧是很重要的。我国古代有些领导人也还是明察秋毫,能发现一些问题,例如,康熙年间,发生自然灾害,就拨皇粮赈灾,但是地方管又贪污粮食,所以当时就有个规定,熬出来的粥,要插两根筷子不倒,这也算是从制度的层面上防止腐败之举。 同志们,点滴推动法治,瞬间成就永恒。法治思维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法治精神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蹴。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有赖于我们一点一滴的共同努力。当法治真正成为公民的一种思维、一种习惯、一种方式、一种意识,一种信仰,我们的法治蓝图就不再遥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依法治国的号角声中,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用犹太法典的一句话与大家共勉“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情,有智慧区别前两者” 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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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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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
公开主体 | 华容县司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法律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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