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执罚决字[2024]7号)对华容县刘某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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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 罚决字〔2024〕7号 姓名: 刘** 电话号码: 138******** 身份证号码:430623************ 家庭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3年03月30日 实施了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挖掘人行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 年 04月 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挖掘人行道,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12张,证明 当事人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挖掘人行道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的实施过程 ; 证据三:当事人检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认识错误的良好态度。 2024 年 4 月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对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被挖掘的人行道按要求及时改正。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款: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3000元,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合计6.85平方米,应处罚411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本案当中刘**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恢复路面,消除危害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名称: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206605250065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5 月 6 日
联 系 人:张丹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南中队 联系电话: 15575085808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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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一级事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二级事项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令第198号) | ||
公开主体 | 县城管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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