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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城执罚决字[2024]7号)对华容县刘某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 罚决字〔20247

姓名:      **    电话号码:        138********           

身份证号码:430623************                               

家庭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3年03月30日 实施了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挖掘人行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  04  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挖掘人行道,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12张,证明 当事人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挖掘人行道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的实施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检查书1,证明当事人在此次违法事件中认识错误的良好态度

 2024  4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新城大道金湖水岸1栋2-3号门店(周斌私房菜)前被挖掘的人行道按要求及时改正。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款: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3000元,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合计6.85平方米,应处罚411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本案当中刘**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恢复路面,消除危害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名称: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206605250065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5  6

 

 

 

人:张丹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南中队    

联系电话:  15575085808    邮政编码:        414200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市政服务
一级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级事项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公开时限 20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令第198号)
公开主体 县城管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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