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执罚决字[2024]20号)对华容县某公司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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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20号 名称:湖南********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 营业执照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大厦路074号 法定代表人:郑**,性别:男,民族:汉,电话:150******55 身份证号码:430623************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实施了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运输渣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8日8时27分许,在华容县一中后门,岳阳惠华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惠华经营性学生公寓(黄湖山片区)施工场地内,车牌为湘FZ****车辆装载了渣土运输至万庾镇唐家砖厂,湘FZ****车辆隶属于湖南********公司,驾驶员为黎定军,被查处时只运输了一车渣土,装载了10立方米。该车辆运输渣土时未取得《华容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运输标识牌》,湖南********公司湘FZ****车辆未取得《华容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运输标识牌》运输渣土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证据照片三张,证明车辆湘FZ****在华容县书院路未取得《华容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运输标识牌》运输渣土的事实; 证据二:湘FZ****《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湘FZ****车辆所有人是湖南********公司; 证据三:湘FZ****车辆驾驶员黎定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湘FZ****未取得《华容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运输标识牌》运输渣土的过程及事实; 证据四: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湖南********公司未取得《华容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运输标识牌》安排车辆湘FZ****上路运输渣土。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运输渣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7日
联 系 人: 殷立祥 联系地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4室 联系电话: 0730-4666063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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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二级事项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 公开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令第198号) | ||
| 公开主体 | 县城管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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