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非婚生育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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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非婚生育的未成年人在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迁移业务时,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依据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者凭在民政部门备案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依据有抚养权一方父或者母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投靠其或者随其迁移的手续(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人已随父或者母亲一方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或者村、居委会证明,另一方无法联系上的,可以随同户的父或者母亲迁移)。其中,未成年人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签名确认。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迁移登记 | 二级事项 | 迁出、迁入登记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公安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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