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执罚决字[2024]16号)对华容县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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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执罚决字〔2024〕16号 当事人:华容县**********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LD7F 经营者: 孟*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58******23 身份证号码:43062319********51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单位)于2024年 4月25日实施了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本机关于2024年 4 月 2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4月25日,在华容县章华镇沿河北路001-6号,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具体行为是油烟净化设施内无净化装置、无任何设备,只剩一个油烟净化设施空壳,造成油烟未经净化直接排放,厨房灶头数为3个,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华容县开蒸啦城市广场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属实; 证据二:现场证据照片四张;证明华容县**********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位置及事实; 2024年 5月 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执罚先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于5月6日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结合《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用指导意见》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净化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7日
联 系 人: 余波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中中队 联系电话: 15907308280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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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用管理 | 二级事项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县城管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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