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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华容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个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九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及义务

第十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1.建设单位义务

1.1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 10%的工程预付款。

1.2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

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比例及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1.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

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

1.4 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5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总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各项制度,为总包单位落实各项制度提供必要条件。

1.6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1.8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1.9 合同外签证变更的人工费,按原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拨付周期及时拨付人工费。

2.总包单位义务

2.1 总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结算等情况。

2.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等事项。

2.3 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制定劳资专管员管理制度,建立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台账,实时掌握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

2.4 总包单位与省农民工工资代发商业银行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2.5 总包单位与省农民工工资代发商业银行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与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省预警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2.6 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总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7 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实施电子考勤。市政房建类项目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

2.8 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2.9 总包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或委托银行等方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同时按要求做好有关资料归档工作。

2.10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11 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清偿。

3.分包单位义务

3.1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3.2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配合总承包单位进行实名制管理。

3.3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不考核农民工工作量)

3.4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督促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遵守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台账。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由建设单位安排建设资金,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总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务工农民工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六条  凡是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企业,在开标时必须提供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作为投标企业参与竞标的资格条件之一,未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投标企业将取消竞标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且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开立专户的有关信息由开户银行实时上传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施工合同额的1.5%,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铁路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它单个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总包单位配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安装考勤打卡设备及岳阳市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管理系统,并自行按照接口数据标准将考勤设备与专用账户开设银行的管理系统对接,在管理系统录入农民工实名制等信息。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劳资专管员,并与务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和工地出入考勤卡,对务工农民工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就业创业
一级事项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二级事项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公开时限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主体 县人社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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