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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

详细信息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许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查看原文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公开主体 华容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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