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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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城镇供水终端综合水价 |
| 来信人: | 33 |
| 来信时间: | 2025-12-12 10:56:58 |
| 内容: | 请问水资源费改税之后城镇供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的变化情况 |
| 回复部门: | 市发改委 |
| 回复时间: | 2025-12-24 15:30:37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发改委,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终端水价包括供水价格(自来水价)、水资源税(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 2024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先后发文对水资源税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三十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关于配合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5〕350号)第二条规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实施办法》时,应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终端综合水价中的水资源费(税)与自来水价格予以分离单列,独立计征,并在终端用户缴费单据上清晰标识。 综上所述,水资源费改税之后,城镇供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