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6〕35号
各市州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创新评价方式。根据中小学专业领域特点和岗位需求实行分类评价。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的基本要求,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专任教师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重点评价教育教学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校外教育机构人员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实效,重点评价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践运用效果和促进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向一线教师倾斜。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推荐参加高级以上职称评选要向长期担任班主任的一线教师倾斜。参加“三区支教”和教育帮扶活动的教师在量化评审环节加大赋分权重。
转岗分流的中小学校教师可按其任教学科进行申报。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下同)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从事中小学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依法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提供基础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近3年内没有出现师德师风、重大教学事故等问题。
第八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且定期注册合格。
第九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三级教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高级教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专任教师达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兼职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含学校党政正副职),其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每学年听课数不得少于40节,且申报学科与任教学科须一致。
三、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人员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结合学校性质、规模或课程计划等细化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一、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以上职称的,需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2年以上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人员申报高级以上职称的,需有1年以上基层教育机构或学校工作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教师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并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晋升职称须提供下一层级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海外归国、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公办普通中小学,首次申报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
经组织部门安排援藏、援疆、援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相应的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
一、三级教师
(一)教学能力与水平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三)科研能力与水平
参与校本研修活动,能够撰写教学反思,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二、二级教师
(一)教学能力与水平
具有基本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备课认真,教学目标准确,教学设计合理。具备基本的数字素养,能够运用数字技术辅助课堂教学,提升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饱满。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具有正确的教育理念,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和身心健康状态。具有一定的家校社协同育人能力,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沟通。
(三)科研能力与水平
积极参与校本研修活动,能够撰写教学反思或教学案例,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三、一级教师
(一)教学能力与水平
1.具有比较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落实课程改革要求,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教学基本功比较扎实。备课认真细致,教学目标清晰,教学设计科学。具备一定的数字素养,能够运用数字技术优化课堂教学,提升教学效果。
2.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至少有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经历,或参与本学科教学类竞赛并取得校级以上成绩。教学工作量饱满。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1.具有正确的教育理念,落实“五育并举”,了解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状态,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与学生、家长、社会保持沟通交流,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育人效果良好。
(三)科研能力与水平
积极参与本学科教研活动,撰写教学反思,并在学校课程建设、校本研修、课后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示范与引领
积极参与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高级教师
(一)教学能力与水平
1.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体系和专业知识。落实新课程改革要求,注重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形成一定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备课严谨,尊重学生个性,体现差异化教学。作业设计有层次、有梯度、有质量。持续推进本学科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具有较强的数字素养,能够有效运用数字技术改进教学。
2.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5%以上,教学效果在本区域同学科处于较高水平;至少有2次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经历,或在本学科教学类竞赛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奖励。专任教师周平均课时量10节以上。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1.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坚持“五育并举”,注重因材施教,科学分析所教班级学情,实现个性化发展指导。发挥学科育人功能,将思政教育融入教学全过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帮扶转化困境学生。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良好家校社沟通渠道,有效指导家庭教育,能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实践育人活动。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4年以上,育人成效显著。
(三)科研能力与水平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果中1项以上:
1.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或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对教育教学有实用价值的、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实录等其他成果。
(四)示范引领与贡献
1.具有团队精神,积极参与教研、培训、教育服务等活动。
2.任现职以来,在指导青年教师或师范实习生提高教学技能、参与学科建设和教师团队建设、为教育部门提供咨询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正高级教师
(一)教学能力与水平
1.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材教法。精准把握课程改革要求,优化教学设计,备课精益求精。推进学科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开发具有特色的校本课程或跨学科主题学习项目。具有较强的数字素养,能够创新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教育教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
2.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综合评价优良率在90%以上,教学效果在本区域同学科处于领先水平;至少有2次县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专任教师周平均课时量10节以上。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推进“五育融合”,精准分析学情,为不同类型学生制定个性化成长方案,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发展。关爱全体学生,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帮扶转化困境学生成效显著。创新家校社协同方式,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家校共育成效显著。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育人成效卓著。
(三)科研能力与水平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果中1项以上:
1.公开发表过独创性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过独创性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用书。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市州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或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对教育教学有实用价值的、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实录等其他成果。
(四)示范引领与贡献
积极发挥教师专业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学科教师团队建设、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方面取得以下成果:
1.具有团队建设经历,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团队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或师范生,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治校办学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办学行为规范,在区域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
一、三级教师
(一)保教能力与水平
具有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根据保教计划,有序组织幼儿活动,保教过程规范。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能够做好家园共育,宣传科学保教理念。
(三)教研能力与水平
参与园本教研活动,配合完成教研任务。
二、二级教师
(一)保教能力与水平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根据保教计划,有序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保教过程规范。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幼儿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能够做好家园共育,宣传科学保教理念。能撰写观察记录或教育案例。
(三)教研能力与水平
积极参与园本教研活动,能够承担教研任务。
三、一级教师
(一)保教能力与水平
1.具有比较扎实的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儿童观察分析、活动组织和参与课程设计能力,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规范开展保教活动全过程,并反思优化,重视对幼儿的鼓励性评价。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每周带班不少于4个半天,承担园级公开教学活动1次以上。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1.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坚持家园共育,宣传科学保教理念,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所带班级幼儿身心健康、行为习惯良好,家园共育效果较好。
2.任教以来,积极撰写观察记录或教育案例5篇以上。
(三)教研能力与水平
1.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区域性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资源开发整合等方面的研讨,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2.任现职以来,参与过园本教研项目,并能将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四)示范引领要求
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提升业务能力与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高级教师
(一)保教能力与水平
具有正确的儿童观,具备系统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观察分析儿童活动,科学制定幼儿一日生活计划,合理组织并反思优化。保教能力较强,风格突出。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每周带班不少于4个半天,承担园级以上公开教学活动2次以上。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保教业务管理工作4年以上,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幼儿活动环境,支持和促进幼儿游戏。定期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理念,组织幼儿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家校社共育效果好。
(三)教研能力与水平
任现职以来,围绕科学保教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研究,取得下列成果中1项以上:
1.撰写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并在区域内交流或推广。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或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学前教育相关且有实用价值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其他成果。
(四)示范引领与贡献
1.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研训、管理等工作,在促进幼儿园发展和质量提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承担园级以上公开教学活动、观摩活动和研究活动任务。
3.具有团队建设经历,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正高级教师
(一)保教能力与水平
具有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知识。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有教育智慧和独特的教育风格,系同行公认的学前教育专家。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每周带班不少于4个半天,承担县级以上公开教学活动2次以上。
(二)育人能力与水平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保教业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客观全面分析幼儿发展状况,形成了可推广借鉴的管理经验或模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理念,积极组织幼儿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家园社共育效果好。
(三)教研能力与水平
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果中1项以上:
1.公开发表过独创性的学前教育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独创性的学前教育研究著作;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用书。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市州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或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学前教育相关且实用价值强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园本教研等其他成果。
(四)示范引领与贡献
1.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研训、管理等工作,在促进幼儿园发展和质量提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具有团队建设经历,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经常承担县级以上学前教育公开活动、观摩活动、研讨活动。
4.幼儿园办园特色鲜明,办园行为规范,在区域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
一、一级教师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工作标准与基础技能,能独立承担对本区域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培训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学校开展教育活动,为学校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服务,解决基层学校一般性业务问题。
(二)参与区域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开发,提炼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撰写业务研究报告或典型案例,参与课题研究,具备一定的研究成果转化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范围内开设本学科教学示范课、研究课或讲座年均5次以上,每学年听课、评课达到规定要求。
二、高级教师
(一)教研能力与水平
1.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对教研体系、教师培训体系或所从事的业务工作领域有系统的认识和深入把握,掌握本专业领域工作标准和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有计划深入中小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工作业绩显著。
2.任现职以来,所负责区域本学科教学质量良好以上,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本学科教学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年均5次以上。每学年到学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课时,或每学年承担教师培训项目累计不少于60课时,培训满意度达90%以上。
(二)研究能力和水平
任现职以来,应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公开发表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1部;或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用书1本。
2.主持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且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主持、撰写的专业工作标准、规范等,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三)示范引领与贡献
任现职以来,应取得下列成果:
1.承担团队建设任务,或在县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
2.注意发现、培育和推广本地的教研教改成功经验和成果。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服务或参与政策文件研制作出较大贡献。
三、正高级教师
(一)教研能力与水平
1.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对所从事的业务工作领域有系统的认识和深入把握,掌握本专业领域工作标准和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鲜明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形成一定的研训风格。
2.重视对基层学校的指导,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本学科教学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年均5次以上。每学年到学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课时;或承担教师培训项目累计不少于60课时,培训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研究能力与水平
任现职以来,应取得下列成果1项以上:
1.公开发表过独创性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用书1本。
2.主持过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主持、撰写的专业工作标准、规范等,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三)示范引领与贡献
任现职以来,应取得下列成果:
1.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研指导,在团队建设、教师成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发现、培育和推广本地的教研教改(培训)成功经验和成果。
3.对区域内有关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基础性及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或决策咨询,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外语、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能力超群、业内认可,近3年的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具备正常申报所需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条件,且教学考核须达到“优秀”等级。
二、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1项、第2项二选一,第3项至第5项三选一。
(一)一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记功奖励。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教师或至少2名学生在市厅级以上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市厅级以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
5.获得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二)高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记大功奖励。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教师或至少3名学生在省部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5.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三)正高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教师或至少5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国家级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第五章 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职称专业目录。职称评审学科专业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并结合岗位实际设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科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信息科学、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少先队活动、教育研究等。职称专业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适时调整。
二、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其中,国(境)外留学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三、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德育、课后服务或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音体美等学科教师可用带代表队的工作经历作为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四、农村学校(乡村学校)。指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和村庄(不含开发区)学校。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按特殊教育专业申报,同时具备相应系统、扎实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尊重、关爱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能针对学生身心发展需求,合理调整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实施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评特殊教育的教师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或康复方案,其他要求参照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执行。在特殊教育方面取得荣誉、奖励、论文、科研项目等材料视为学科有效参评材料。对连续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且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业绩成果须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除承担相关课程外,还需开展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其他方面要求参照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可选择少先队活动参评,业绩成果须与少先队辅导员活动相关,教学、育人及科研评价要求参照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执行;承担其他相关学科教学的少先队辅导员也可选择任教学科参评,开展少先队辅导员的活动时间记入教学工作量,与少先队辅导员相关的成果纳入评价范围,并赋予评价权重。
第三十一条 有关名词术语及适用范围
一、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ISSN)国内(CN)统一标准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的或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并获奖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业文章。发表论文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
下述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论文。
(一)发表在电子期刊上的论文;
(二)发表在增刊上(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三)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的论文;
(四)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五)新闻报道、译文、文献综述、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病历、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等;
(六)工作研讨资料、工作动态、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以及只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
(七)各级学会、协会及其所属的二级学会、协会、内设部门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的获奖论文,各级校外教育机构内设部门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的获奖论文。
二、著作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作品。教材指经国家或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用书;教学参考用书须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属教科研机构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著作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著作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三、教科研项目包括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社科基金课题、软科学课题、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研教改项目。已结题的以结题证书为准;在研未结题的,以下达的课题通知书为准。教科研项目应与本人申报学科相关或相近。项目(课题)核心成员指除主持人外,省级项目排名应为前五,市级项目应为前三。
四、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业绩获奖均以省、市州、县市区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
五、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