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对象
本县境内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2、检查内容
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检查方式
⑴、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风险监控监督抽查。
⑵、监督抽查按照国家和省、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⑶、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抽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⑷、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4、检查程序
⑴、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⑶、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①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②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③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④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⑤不得抽样的情形:
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⑥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⑷、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①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②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③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④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要求寄送。
⑸、抽查中几种情况处理
①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②拒检处理。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⑹、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①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②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③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5、措施及处理
⑴、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⑵、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市级以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①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③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⑷、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⑸、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⑺、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⑻、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⑼、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⑽、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⑾、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①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②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③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④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⑤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⑥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