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县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开展飞行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4)许可证检验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省局或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5)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发证,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⑵、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市、县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⑶、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置:

①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轻的;

②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③无故不服从派遣的;

④本年度内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不满十五小时的;

⑤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综合评价出现“差”的。

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建议省市主管部门注销其审查员证书:

①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②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③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④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⑤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⑥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在证书有效期内受至二次(含二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⑧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⑨未按规定参加补充培训的;

⑩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⑷、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所在地市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