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⑴、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⑵、国家、省、市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
⑶、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⑴、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⑵、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⑶、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含幼教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⑷、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⑸、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4、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5、监督检查措施
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对申办证餐饮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核查和办理,对资料和现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有确凿证据或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同时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