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⑵.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⑷.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⑸.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⑹.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⑺.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⑴.听取对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工作的汇报;
⑵.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⑶.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⑷.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粮食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制作书面记录。
5、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商务粮食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⑴、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⑷、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⑸、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⑹、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