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1)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2)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②、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④、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⑤、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⑥、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系列执法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3)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