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⑴、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⑶、畜禽批发市场。

2、监督检查内容

畜禽水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物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3)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禽水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畜禽水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畜禽水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4、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调查了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3)查阅、复制与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4)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

(5)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禽水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5、监督检查程序

(1)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市畜牧兽医局;

(2)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生产、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禽水产品;

(3)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5)查处的案件及时上报县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