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执业兽医注册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查阅监督检查对象的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

(2)实地核查。查阅处方笺、病历册等有关资料,检查动物诊疗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在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发现监督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警告、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出具相应行政执法文书,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监督检查;

(4)做好记录;

(5)监督执行,立卷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②、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③、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④、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⑤、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4)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②、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③、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④、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