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及兽药产品质量。

3、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检查经营证照、从业人员资质材料、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档案、供货单位的资质及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经营记录表格等。

(2)实地核查:检查经营仓储场所及设施、店容店貌、药品与储存、药品质量、经营记录等。

4、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发现监督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警告、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出具相应行政执法文书,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监督检查;

(4)做好记录;

(5)监督执行,立卷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对涉嫌经营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检验的,抽样送检,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对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责令其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注销;

(4)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可立案查处;

(5)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兽药的,对超范围经营的兽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按无证经营予以立案查处;

(6)违反兽用处方药以及精神类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立案查处;

(7)经营地址变更的,责令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