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取水许可审批事项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华容县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⑴、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⑵、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⑶、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⑷、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⑴、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年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⑵、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⑴、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⑵、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⑶、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对计量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⑷、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⑸、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2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⑵、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⑶、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6、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①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逾期不拆除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逾期不拆除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①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百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3百至5百立方米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③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百立方米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⑶、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①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3百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3百至5百立方米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地下水5百立方米以上,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⑷、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①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的,不予罚款;

②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百立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③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百立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⑸、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①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尚未兴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罚款;

②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日2千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日2百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日2千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日2百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①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下或者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②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上50%以下或者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上5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③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的取水量50%以上、或者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①报送的年度取水情况不完整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②报送的年度取水情况不真实,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拒不改正报送情况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⑻、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情况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①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继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⑼、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①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虽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采取措施,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①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②日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百立方米以下,并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日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3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的,处2万元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①日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3百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②取地表水3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3百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③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⑿、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①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3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⒀、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①在责令期限缴纳的,不予罚款;

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至2倍的罚款;

③逾期20日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至5倍的罚款。